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情况,对《务川自治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有关政策进行部分调整。一、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的调整
(一)参保单位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原来的6%调整为5.5%,个人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仍按2%执行。
(二)参保单位应缴纳大病医疗保险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5元调整为7元(含退休人员),个人应缴纳大病医疗保险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元调整为3元(含退休人员)。
二、医疗保险缴费方式的调整
参保单位每年元月10日前向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人员上年度的工资情况(报12月份的工资花名册),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缴费基数,一年核定一次;单位参保人员变动(含增加、减少和退休等),由单位在每月10日前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核定人员变动后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标准。
财政预算单位(含财政负担医疗费用的上划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保险费,其单位应缴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财政提供缴费依据,财政按月一次性代缴到医疗保险的收入专户;个人应缴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县直和乡镇向财政和银行提供缴费依据,由财政和银行代扣代缴到医疗保险的收入专户;财政负担的公务员医疗补助和特殊群体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支出计划,财政在预算内按月划拨到医疗保险的收入专户。
其他参保单位(企业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保险费,其单位和个人应缴部分,由单位按月统一缴纳。
三、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调整
(一)医疗补助经费来源及筹集标准
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我县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县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在职)上年度工资总额(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进行筹集。
(二)补助标准
1、住院自付费用补助:公务员(含退休人员)因病住院,每年度自付费用超过自己当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超过的住院自付费用部分,按不同年龄段和住院医院级别给予补助:45岁以下的职工,在三级以下的医院住院,按50%补助,在三级(含三级)以上的医院住院按40%补助;45岁及其以上的职工,在三级以下的医院住院,按60%补助,在三级(含三级)以上的医院住院,按50%补助;退休人员,在三级以下的医院住院,按70%补助,在三级(含三级)以上的医院住院,按60%补助。
2、特殊病种门诊购药补助:应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职工,经医疗保险专家鉴定小组认定患有:高血压(二级)、冠心病、脑梗塞、脑溢血、癫痫、结核病(活动期)、糖尿病、精神病、甲亢、帕金森氏综合症和多种凝难重症等疾病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特殊门诊购药证,患者凭证在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购买疾病所需的“甲乙类目录药品”的费用,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报销50%。
(三)补助方式
1、住院自付费用补助: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住院患者,凭本人的住院费用微机打印的治疗项目原始清单(含一年内多次住院),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医疗补助(按年度一次办理),次年第一季度内办理上一年度的住院医疗补助,逾期未办理医疗补助的,无特殊情况不再办理。
2、特殊门诊购药补助对象,是应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且符合上述特殊病种且需经常性服药的患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根据患者的病历、病情确定患者的特殊门诊购药品种和定期(月)的用药量。已办理特殊门诊购药证的患者,在每年年末必须向医疗保险专家鉴定小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检查证明材料,对其特殊门诊购药证进行年检,如仍符合特殊门诊购药规定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重新确定购药品种和定期的用药量,否则取消特殊门诊购药资格。
四、县内定点医院住院人次定额标准的调整
根据近几年我县参保职工的住院医疗消费水平,结合我县县内定点医院住院人次定额是全市最低的具体情况,应适当调整县内定点医院的住院人次定额标准:县人民医院调整为:1500元,县中医院调整为:1300元,乡镇卫生院调整为:500元。调整住院人次定额标准后,我县参保职工在县内定点医院人次定额以内的住院结余按70%奖励定点医院。
五、本调整方案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未涉及调整的医疗保险政策仍按《务川自治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务府办发〔2002〕13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调整方案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