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府发[20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信息化建设,提高农村信息化服务水平,发展现代农业、培育新型农民、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加强农村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大力推进农村信息化,是促进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举措,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市农村信息化建设虽然有了长足进步,但与社会发展水平、与农民对信息的需求还有较大差距。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农业信息化在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大作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农村信息化建设,提高农村信息服务水平。
二、农村信息化建设的原则和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农民受益”的基本思路,本着“统筹规划、逐步推进、强化服务、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加快推进村级服务站建设为重点,优先在经济发展较好、农民对信息需求较高的村社进行建设,以点带面,逐步推开,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村级信息服务站的全覆盖。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确保农村信息化建设、管理、服务等项工作的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农村信息化建设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农业部门,主要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信息化建设规划制定、手续申报办理、制度建设、信息内容的采集和收发、信息员队伍建设和日常监管等工作。各乡(镇)也要有分管领导负责这项工作。信息服务站要设立专(兼)职信息员,建立管理和服务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制。在监督检查中,当地公安、文化、工商、电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坚决打击利用农村信息服务站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四、加大政府投入,多方筹措资金
在农村信息化建设中,应以政府投入为主,积极吸收社会各方面资金。一是加大市、县(市)区、乡(镇)政府的投入力度,将农村信息化建设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公益性农村信息服务站建设、维护及正常运转。二是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项目和资金,加快农村信息化建设。三是鼓励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帮助建设农村信息服务站,特别是通信部门要对农村信息服务站建设给予支持,尽可能减免各项收费。四是采取扶持政策。鼓励农民合作组织、农产品批发市场、中介组织、种养大户等投资建设农村信息服务站,每建一个信息服务站政府给予一定补助。五是采取集中、统一、兼容的办法,将农村信息服务站建设同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农家书屋、党员教育培训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点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整合资源,节约成本,强化管理。
五、农村信息服务站的建设标准
农村信息服务站应在当地政府统一指导下规范建设,须具备以下“五个一”的基本条件:
一处固定场所——农村信息服务站的场所应因地制宜,根据现有条件,可设在农民书屋、农民业校、村部,或者是农村合作组织、农村经纪人、种养大户等。服务站应具备防火防盗等安全防护措施,有统一的标识并配备信息公告栏。
一套信息设备——农村信息服务站应配备1—5台计算机(不得超过5台)、1部电话、1台打印传真机,接入互联网,并有相应的互联网安全技术措施。
一名信息员——农村信息服务站至少要有1名信息员。信息员可由掌握信息技术操作技能的村干部、大学生村官、科技特派员、种养殖大户、农村经纪人、农业技术推广员等兼职担任,有条件的地方可设专职信息员。
一套管理制度——农村信息服务站应制定安全保卫、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登记、服务项目公示、开放时间、设备管理、信息审查、信息员职责和考核指标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每项制度都应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保证落实到位。
一个长效机制——农村信息服务站应有稳定的资金保证。所需资金主要用于服务站建设、运行维护、信息员报酬等方面。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专项资金支持,当地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保证公益性服务需要。
六、农村信息服务站服务标准
农村信息服务站要坚持为农民服务的宗旨,贴近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着力为农民提供政策法规、科技咨询和辅导培训、市场价格、生产经营、疫病防治、致富就业、文化生活等各类信息的查询、收集和发布等综合信息服务。
农村信息服务站根据当地需求实际,采取灵活的服务方式开展各项服务。一是服务站要公开服务时间、服务内容、联系方式,使服务对象了解、使用服务站,提高服务站的功效。二是服务站服务时间每周不少于20小时,在农忙季节应尽量保证农民需求,错开农耕时段,保证生产学习两不误。三是服务站应保持服务渠道畅通,对服务需求能及时给予响应,原则上要在48小时之内回答农民提出的问题,保证信息的时效性。四是服务站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浏览、发布各类有害信息,未成年人不得进入。
七、农村信息服务站的考核认定和监督管理
农村信息服务站的建立要按照农业部的要求进行考核认定。县级农村信息服务站由市农委推荐,省农委审核,农业部认定。县以下农村信息服务站由县(市)、区农业部门推荐,市农委审核,省农委认定,报农业部备案。信息服务站成立后要在当地公安、文化、工商等部门备案。
在农村信息服务站的监督管理上,各县(市)、区农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定期对农村信息服务站进行检查和考核,确保服务作用的发挥,避免违法经营和从事非法活动,鼓励利用网络平台开展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优秀服务站的经验要总结推广并给予奖励,对不合格的服务站予以淘汰。鼓励各地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充分调动当地服务站的工作积极性。
八、农村信息员的考核认证和培训
农村信息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学习宣传党和政府在农村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恪守社会道德规范,讲求诚信。二是愿意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自觉履行农村信息员的责任、义务,积极收集、分析和发布信息。三是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和文字编辑能力,具备一定的计算机、互联网应用与操作基本技能和农业科技、市场、政策知识,接受过农村信息员资格培训和互联网信息安全培训,达到“会操作、会收集、会分析、会传播”信息的“四会”要求。
农村信息员考核认证实行网络化注册管理。农村信息员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各县(市)、区农业部门在中国农业信息网“农村信息员”专栏进行登记,提请市农委审核,省农委审定后,报农业部备案,给予资格认证,发给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省农委鉴印的农村信息员资格证书。农村信息员资格认证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撤销其认证资格,收回证书。
农村信息员的培训、考核和日常管理由各县(市)、区农业部门负责。对工作业绩突出的信息员,要给予适当奖励或补助。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三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