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青海回族撒拉族救助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热心于教育事业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界企事业单位和具有社会影响的穆斯林知名人士共同组成的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非营利性民间社会团体。本会章程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
第二条 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宪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争取省内外教育组织及热心于教育事业的知名人士的支持和援助,发展教育事业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促进社会进步,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热心救助历届穆斯林考生中无力支付学费的学生,并支持有志有才的大学生进修考研,以及由于各种自然灾害、生理疾病等方面需要资助的穆斯林群众,减轻政府负担,为开发西部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青海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青海省西宁市七一路65号(穆斯林大厦四楼)[1]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按照本会的宗旨,开展贫困学生救助工作;
二、开展省内外有利于教育事业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文化交流活动,提高本会知名度,完成教育救助工 作;
三、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本会教育事业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多种教育活动;
四、组织编译出版有关教育事业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方面的资料、书刊,研究介绍本会和省内外有关社会教育事业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理论,方法,经验;
五、办理承担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1]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在本会创始期间和发展时期,为教育事业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团体和个人,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资格:
团体会员:凡热心于教育事业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并对教育事业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有贡献的企业、事业单位,具有法人团体的机构,拥护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凡热心于本会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业家、社会工作者、专家学者,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经本人申请,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
以上规定适用于省内外、海外华侨和港澳台地区的社会各界人士,教育慈善机构等。
第九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有权对本会的工作实施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有权优先取得本会出版的书刊、资料和信息;
五、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时缴纳会费;
三、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会员不履行义务时,本会有权劝其退会或取消会员资格。[1]
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二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报社团组织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可召集会员代表会议。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和基本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推举或罢免理事,选举理事会;
五、推举或聘请本会名誉会长;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项;
七、决定章程中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议代表大会选举理事会作为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向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改选,但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议。
理事会的职权:
一、根据会员代表会议的决定,制定本会工作计划;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定。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作为执行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理事会闭会期间代理理事会职权;
二、贯彻执行理事会的救助决议;
三、严格审查财务收支状况(救助收支);
四、审查各项救助方案和报告;
五、选举正、副会长,决定正、副秘书长人选;
六、审议批准会员的入退会事宜;
七、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及理事会的增补方案。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
第十八条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若干名,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名,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本会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1]
第五章 经费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省内外社会组织及个人捐赠与赞助;
三、兴办各类慈善实体的合法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会费;
七、接受国际慈善机构、国际友好团体及个人的募捐;
八、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开展捐资助学工作及救助贫困户活动;
二、兴办各类教育事业和公益事业;
三、资金利息用于支付聘用工作人员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并向捐赠者报告捐款的使用情况。[1]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会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行。章程的修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出动议,常务理事会同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青海回族撒拉族救助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青海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青海回族撒拉族救助会
2004年8月7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