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法院是欧洲联盟法院的简称,所在地是卢森堡。它是欧洲联盟的一个机关。
请注意欧洲法院与欧洲人权法院不是一回事。欧洲人权法院的所在地是斯特拉斯堡,它是欧洲议会的一个机关。
任务和工作范围
“欧盟法院应当审查由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共同制定的法令的合法性;审查由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中央银行以及欧洲议会制定的旨在对第三方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法令的合法性,但对于他们所作的建议和意见除外。”(欧洲联盟条约第230条)
为了减轻欧洲法院的负担,1989年建立了一个初审法院。从此个人或企业单位直接上诉时都由初审法院解决。欧洲法院只是复审法院。欧盟委员会以及成员国的上诉依然由欧洲法院负责。
工作语言
欧洲法院的法庭语言可以是欧洲联盟成员国的任何一种官方语言以及爱尔兰语。法官及当事人的陈述被同步翻译。
法庭的内部工作语言是法语。
欧洲法院由各成员国协商一致任命的15名法官和9名检察官组成,任期6年,可以连任,每3年轮换一半。法院院长在法官中推选,任期3年。
主要职能
包括确保遵守欧洲联盟的法律如各共同体的成立条约,成员国签订或参加的条约,以及共同体机关依法定职权制定的法律;并以此作为司法的基础。欧洲法院就各成员国国内法院在涉及共同体法的案件中请求发表权威意见时所作的裁决,具有重要的法律指导意义,而它就各成员国、共同体机关、自然人或法人直接向其提起的诉讼所作的判决,则更具有强化共同体法的作用。
欧洲法院的初审法院作为欧洲法院的内设审判机构仅就部分案件行使管辖权——负责初审由自然人或者法人直接提起的诉讼,以及欧共体机构与其雇员之间的争议。当事人如果对于初审法院的决定不服,依法可以上诉至欧洲法院。但上诉的理由严格限定在三个方面,即初审法院欠缺管辖权、违反程序规则或错误适用欧盟法。欧洲法院对上诉有权进行资格审查,可以驳回上诉。欧洲法院的上诉程序是公开的,对一审判决可以支持、推翻或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作为欧洲联盟的最高司法机关,欧洲法院所做出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根据《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规定,欧洲法院对违反条约义务,不执行法院裁决及判决的当事国政府及个人有处罚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