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文号:浙政发[1997]128号
发布日期:1997-6-23
执行日期:1997-6-23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家《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级教学成果奖,省级教学成果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授予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教学成果,可以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
(一)省内首创;
(二)经过2年以上教学实践检验;
(三)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并有一定影响。
第五条省内各级各类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按规定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六条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个人,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推荐,并向省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委托,省内部委属单位,可向省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请。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由主持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第七条省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由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获奖成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获奖证书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金从省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事业费中支付。
第八条经批准获奖的省级教学成果,须在授奖前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该教学成果的权属问题如有异议,可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报省教育委员会裁定。
第九条教学成果奖应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条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经核准事实后,由授奖单位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