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政[20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综合办公室,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顺应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变化,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推进优势企业上市步伐,扩大企业直接融资规模,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融资形式,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有利于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规模快速扩张、跨越式发展;有利于企业实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提高企业品牌价值和市场影响力;有利于拉动地方经济快速发展,实现财税增收、就业增加,提高区域经济发展整体竞争力。随着我国主板、中小板恢复新股发行,创业板开始运行,企业上市正面临大好机遇。但从我市实际情况看,还存在着对资本市场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到位,扶持企业上市的体制机制不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力度不够,企业上市后备资源不足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市在新一轮快速发展中的比较优势和赶超动力。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企业上市和发展资本市场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认清形势,抢抓机遇,努力开创我市企业上市工作新局面。
二、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企业改制上市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建立健全促进企业上市的工作机制和配套政策,大力培育上市资源。充分利用当前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的有利时机,积极支持已上市企业实现增发再融资。加强协调服务,加快企业上市步伐,鼓励、引导、促成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上市,带动我市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力,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在我市努力形成“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上市梯次推进格局。力争每年有4—5家企业完成改制,逐步规范管理体制,提升经营业绩;力争每年有2—3家企业逐步达到上市条件,进入上市辅导和备案阶段;开展实质性申报工作,力争每年有1家企业通过国家证监会核准发行股票。
三、加强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育工作
(一)上市后备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上市后备企业必须是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行业;主业突出,在国内具有领先优势或核心技术在本领域具有领先与发展优势;达到或接近国家规定的上市条件;基本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高新技术企业优先进入上市后备队伍。
(二)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对照上市企业标准,按照境内外不同证券市场的上市条件和规则,建立上市后备资源库,并每年从中筛选出省、市重点后备企业。省、市重点后备企业首先由企业自主申报,由市金融办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民营局等相关部门后确认,名单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对上市后备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一次,对入选的企业予以重点支持、重点培育,并享受我市企业上市扶持奖励政策。
(三)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各级企业上市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交流、调研、咨询服务,帮助后备上市企业做好上市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加强与境内外证券市场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和完善联系协调推进机制;要及时深入企业了解上市进程,加强各类投资机构与后备上市企业的资本对接,促进后备上市企业迅速成长壮大。
四、加大推进企业上市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通过河南证监局上市辅导验收,待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其首发申请材料后,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企业在国内外正式获准发行股票后,再奖励50—120万元。其中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奖励120万元,在国内中小板上市奖励80万元,在创业板上市奖励50万元;在美国场外交易电子报价板(简称OCTBB)、国内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等股权交易市场成功挂牌上市,一次性奖励20万元;引导企业理性买“壳”上市,对实现买“壳”上市并将其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政府奖励资金的对象是在上市中起主要作用的企业人员。
(二)已上市企业首次以配股或增发方式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按照实际募集资金的1‰一次性奖励企业,最高限额为50万元。
(三)省、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因资产(所属土地、房产、设备等)评估增值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受益地方财政待企业上市后按照企业盈利缴纳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等额支持企业。
(四)上市后备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因改制涉及产权变更过户且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由工商部门按变更登记办理企业名称等相关登记事项的变更。建设、房管、国土资源、规划、税务、文物、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尽快办理土地、房产、车辆、设备等资产过户手续,相关费用在规定范围内按最低标准征收。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涉及到的土地出让相关费用问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按程序研究后解决。
五、完善企业上市工作的体制机制和组织领导
(一)建立企业上市工作目标责任制。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和上市企业资源情况,制定企业上市工作考核办法,并将企业改制、上市辅导培育、上市企业数量等目标列入各县(市、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每年对各县(市、区)企业上市工作进展、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考核,确保推进上市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对上市企业所在地政府和市直部门中扶持企业上市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完成企业上市目标的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分层次记业绩,其中,每上市一家企业(包括买壳上市),对企业所在地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记重大业绩一次,对县(市、区)和市直部门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记干部选拔使用优先条件一项(不超过3个人),对其中起到第一作用的,记破格条件一项;企业通过河南证监局辅导验收,上市首发申请材料获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后,对企业所在地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记重要业绩一次,对第一作用人记干部选拔使用优先条件一项。该项工作由市绩效考核办公室和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认定。
(二)建立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洛阳市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门会议,研究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重点上市培育企业,政府将派驻企业上市首席服务官,负责全程跟踪做好沟通、联系服务工作。
(三)建立企业上市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已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公司债等形式实施再融资及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金融办报告;上市后备企业(包括省定、市定上市后备企业),要按照中介机构进场、股份制改造、辅导备案、券商内核、辅导验收、首发申报、材料受理、预审、初审、上会、上市等重要环节于每季度末向市金融办报送有关信息和材料。
(四)开辟企业上市审批事项“绿色通道”,实行企业上市“一条龙”服务。各级企业上市主管部门要建立对上市后备企业的服务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企业上市进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抓好相关政策的落实。发改、国资、税务、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城建、国土资源、规划、房管、环保、安监、科技等部门对企业上市中需申请出具合规性证明函件或办理相关手续的,要及时予以办理。对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到多部门的审批问题,实行联合办公,要简化办事程序,实行特事特办,提高办事效率。
(五)充分发挥证券中介机构的作用。积极吸引国内外证券中介机构来洛开展业务,利用其专业优势,开展多种方式的咨询、培训、辅导等上市服务工作。要建立中介机构执业与诚信档案。对进入我市开展业务的中介机构实行备案制,记录其市场业绩、信誉和服务水平等情况,对资信良好、执业能力强的中介机构优先向上市后备企业推荐,为企业聘请中介机构提供咨询和便利。对弄虚作假、不认真履行合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中介机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在洛开展相关业务。对严重失信、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市相关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六)大力培养和引进证券高级人才,建立证券高级人才引进和激励机制。将培养证券高级人才列入我市紧缺人才培养计划,培养一支熟悉证券市场、精通证券业务、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高素质人才队伍。鼓励和支持已上市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及上市工作主管部门引进专业人才,各部门要为引进的人才提供方便和服务,在户籍迁移、人事关系挂靠、子女就学就业、住房安置、工资待遇等方面给予照顾,具体扶持政策按市委、市政府人才引进相关规定执行。
(七)建立企业上市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会由会计、审计、法律、证券、创投、财务、上市公司、主管部门等多方面的人员组成,定期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业务和政策咨询服务,帮助我市后备上市企业做好上市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与境内外证券市场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和完善联系协调推进机制,加强各类投资机构与后备上市企业的资本对接,促进后备上市企业迅速成长壮大。
各县(市、区)政府要明确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做好企业上市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对上市企业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企业上市指导服务工作体系,落实机构、人员、经费,尽快形成市县上下联动的工作局面,为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票发行上市工作的意见》(洛政[2009]79号)同时废止。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