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决权(veto)指某一组织或个人有权力单方面决定停止一项立法工作,否决权的拥有者拥有无限的权力来禁止一项政策的改变,但是没有无限的权力来推动一项政策或法案。否决权最早出现在古罗马,当时罗马的护民官有权否决罗马参议院所通过的立法。
在英国和大多数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君主握有否决议会所通过的法案的权力,但是这项权力很少使用。女王能在一项法案通过后一年的时间内否决它。在美国,总统也有权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但是这项权力不是绝对的:如果参众两院都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该法案的话,那么总统就无法否决。但是如果法案只是以简单多数通过,总统则可以考虑动用否决权。乔治·华盛顿于1792年4月5日动用了否决权,成为第一个动用否决权的美国总统。1845年3月3日,美国国会第一次以三分之二多数推翻了总统的否决票。乔治·W·布什总统至2001年上任至2005年底尚未动用过一次否决权,也未搁置签署过任何国会立法,如果他在剩下的三年任期内仍然如此,他将成为除了托马斯·杰斐逊以来第二位任满八年且未使用过否决权的总统。
在联合国,安理会的5个常任理事国(中国、俄罗斯、法国、英国和美国)都拥有否决权。只要其中任何一国反对某一提案,即使其他14国全部赞成,该提案也无法在安理会通过。
在17、18世纪的波兰,宪法规定了一种自由选举制(liberum veto),所有的法案都必需在议会获得全数赞成通过,只要有一名议员反对,法案就无法通过,而且议会必需立即解散。
美国的一些州赋予州长单项否决权(line item veto),州长因此可以只否决法案中的一些条文,而其他部分则可以通过。很多时候经过州长单项否决的法案会回到州议会重新表决,以决定是否同意修正,或撤销该法案。单项否决权是很具有争议性的,历史上曾有州长一字一字地动用单项否决,从而赋予了法案新的意义。部分州的州长只在处理支出议案(即各政府部门的预算)拥有单项否决权。美国国会曾在1996年立法赋予总统此项权力,但此法案于1998年的Clinton v. City of New York案中被美国最高法院认定违宪。2006年,乔治·W·布什总统再次提出总统应该拥有此项权力,但因为有1998年的判例,很多学者认为此项立法应通过修宪程序进行。
中国香港行政长官对立法会通过法律的否决权与美国总统有些相似的地方,即:行政长官可否决立法会通过的议案,但如果立法会再以三分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即必须签署公布;所不同处是如他仍拒绝签署,他可选择解散立法会(每届任期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或辞职;如重选后的立法会仍以大多数通过议案,则他必须辞职。但根据基本法第七十四条,立法会议员在提出涉及政府政策的议案时,须先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因此行政长官事实上对所有议员提出的法案有绝对否决权,因所有法律最后均须由政府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