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也简称法律委与全国人大法工委不是一个机构。是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之一。
委员会历史1983年6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彭冲为第六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汉斌为第七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薛驹为第八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维澄为第九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为第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1]
委员会职责[2]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会领导;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关议案。具体职责有:
1、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
2、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3、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
4、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的时候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5、对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对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贯彻实施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进行监督;
6、统一审议向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律案,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
委员名单主任委员
胡康生副主任委员
张柏林刘锡荣洪虎乔晓阳李适时李重庵孙安民
委员
王利明石泰峰李飞李连宁吴晓华沈春耀范方平周玉清周光权胡彦林信春鹰莫文秀徐显明章百家梁慧星第六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1983年6月7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
彭冲
副主任委员
张友渔沈鸿雷洁琼(女)钱端升项淳一
委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石山邢亦民刘卓甫严佑民罗琼(女)
费彝民顾大椿
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补充任命宋汝棼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邓家泰、刘有光、刘瑞龙、李一清、谷景生、廖承志、周子健、郑伯克、段苏权、黄玉昆、彭清源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第七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1988年3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
王汉斌
副主任委员
宋汝棼费彝民顾明项淳一江平
委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王叔文邓家泰刘有光李慎之宋承志
陈先林涧青周杰胡德华(女)段苏权
郭力文(女)黄玉昆章师明章瑞英(女)蒋一苇
1988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补充任命林涧青为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1988年8月5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免去胡德华(女)的法律委员会委员职务第八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1993年3月16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
薛驹
副主任委员
项淳一蔡诚王叔文厉以宁
委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于洪恩王家福王展意白美清邢贲思
邬福肇孙琬钟李后李森茂张文华
周衣冰章师明章瑞英(女)
1994年3月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补充任命蔡仁山为法律委员会委员第九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1998年3月1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
王维澄
副主任委员
李伯勇周克玉顾昂然张绪武乔晓阳
委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王坚王家福邢贲思刘政杨紫烜
张玉台张秀夫张国祥郑成思胡光宝
隋永举谢安山滕藤
2000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补充任命胡光宝为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02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补充任命王茂林为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第十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2003年3月1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
杨景宇
副主任委员
王茂林 胡光宝周坤仁胡康生 乔晓阳
蒋黔贵(女) 王以铭(回族) 李重庵
委 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王天玺(彝族)王伟光王 坚 王利明
李连宁 李国光冷溶张春生 周玉清
郑成思 信春鹰(女) 姜颖(女) 徐显明 黄信生
曹惠臣
2004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任命沈春耀为法律委员会委员。
2005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任命洪虎为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