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1.1 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习水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洪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2 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3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4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驻县军队、武警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5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6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保障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习水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2.1.1 习水县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习水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
2.1.2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机构。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水利局局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任副指挥长。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国土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建设局、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经贸局、县安监局、县教育局、县委宣传部、县广电局、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人武部、武警县中队、县消防大队等单位组成。
2.1.3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防汛抗旱的法规政策以及县委、县政府有关防汛抗旱抢险的指示,及时掌握全县水情、旱情、灾情,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组织制定县内江河流域防御洪水方案。负责组织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对全县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实施统一调控和调度,对全县重要江河洪水进行监控,组织对江河、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管理。
2.1.4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承办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全县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制订县江河防御洪水预案、洪水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督促指导有关部门清除河道和冲沟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县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组织全县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
2.1.5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水利局:归口管理全县防汛抗旱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负责组织江河洪水的监测、预报和旱情的监测、管理,负责防洪抗旱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防汛抗旱指挥系统,代管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2. 县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汛情、旱情形势作出气象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组织力量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气象信息及干旱资料,适时组织人工增雨工作。
3.县农业局: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全县农业旱、涝灾情信息,指导全县农业防汛抗旱、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和农业基础设施恢复工作。
4.县林业局:协调防汛木材的供应,组织做好干旱期间森林防火,协助林区防汛管理工作。
5.县国土局:组织监测、预防地质灾害,指导并监督全县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与运行,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勘察、监测、防治等工作。
6.县交通局:组织公路、水运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防汛工作,负责清除公路、水运碍洪建筑设施,配合水利部门做好通航河道的堤岸保护,协调运力运送防汛抗旱和防疫的人员、物资及设备。
7.县卫生局: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水旱灾区疫情和防治信息,组织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8.县民政局:组织、协调水旱灾后灾民救助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
9.县财政局:筹措防汛抗旱资金,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申请,会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在年度预算内审核下拨防汛抗旱经费,并监督使用。
10.县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抗旱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遇有紧急汛情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
11.县建设局:负责城市防洪安全和城区排涝;参与指导城镇居民区的洪灾防治工作。
12.县环保局:监督检查水旱灾害易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水旱灾害后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组织对重大水涝灾害防治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估工作。
13. 县教育局:负责学校的汛期防汛安全工作。
14.县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特别要加强对矿山、尾矿坝等重要工程设施安全度汛工作的监督检查。
15.县发改局:参与编制防汛抗旱规划,负责防汛抗旱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项目审批、筹建、计划、协调和监督管理。
16.县经贸局:组织拟定灾区煤、电、油等重要能源生产、流通管理办法,行使政府对灾区电力等行业的管理职能。
17.县电信分公司和移动公司:积极保障防洪抗旱抢险救灾通讯畅通,优先传递防汛抗旱通讯信息。
18.县人武部:根据汛情需要,组织民兵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运送物资、稳定秩序及执行其他重大防洪任务。
19.武警县中队、武警县消防大队:遵照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的指示,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旱救灾等任务,协助地方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20. 县委宣传部:正确把握全县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及时组织、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报道工作,根据灾情报道规定及时组织对外报道工作。
21.县广电局:负责组织电视台开展防汛抗旱救灾宣传工作。
2.2应急联动机制
当县内发生洪涝、干旱灾害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查后,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时通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组织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抗洪抢险。
3.应急响应
3.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3.1.1 按全县范围内一次降雨或连续干旱造成的水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应急响应级别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3.1.2进入汛期、旱期,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全程跟踪雨情、水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实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发生水旱灾害后,按照要求迅速进行核实,特别重大级、重大级应在3小时内向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较大、一般应在4小时内向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3.1.3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县内主要江河干流、重要水库、城镇重点防洪区和重大的水利工程、防洪工程超设计标准洪水调度,督促指导各地、各相关单位做好设计标准内洪水调度。其它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
3.1.4 水旱灾害发生后,由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3.1.5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3.2 特别重大级(Ⅰ级)应急响应
3.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级应急响应。
1.县重要江河发生5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
2.县中型水库发生洪水漫坝、垮坝;
3.发生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以上的山洪灾害;
4.特大干旱(连续无效降雨天数春季61天以上、夏季46天以上、秋冬季91天以上)。
3.2.2 特别重大级(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防指成员会商,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启用防御特大洪水、抗旱预案,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上报以市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派工作组赴一线慰问、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监视汛情和旱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带班,加强防汛值班,每天在县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防汛抗旱措施。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以受灾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属地为主的原则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防汛抗洪、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3.3 重大级(Ⅱ级)应急响应
3.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级应急响应。
1.县重要江河发生超保证水位洪水;
2.重要小(一)型水库发生洪水漫坝、垮坝;
3.中型水库发生超设计标准洪水;
4.发生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以上的山洪灾害;
5.严重干旱(连续无效降雨天数春季达46—60天,夏季36—45天,秋冬季71—90天)。
3.3.2 重大级(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相关规定派出相关领导率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带班,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不定期在县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相关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情况,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3.4 较大级(Ⅲ级)应急响应
3.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级应急响应:
1.县重要江河发生2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
2.重要小(二)型及以上水库发生洪水漫坝、垮坝;
3.小(一)型水库发生超设计标准洪水;
4.发生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以上的山洪灾害;
5.中度干旱(连续无效降雨天数春季达31—45天,夏季26—35天,秋冬季51—70天)。
3.4.2 较大级(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视情况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地方防汛抗旱工作。随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并通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2.相关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密切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旱救灾工作。
3.5 一般级(Ⅳ级)应急响应
3.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级应急响应。
1.县重要江河发生1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
2.小(二)型及以上水库发生洪水漫坝、垮坝;
3.小(二)型水库发生超标准洪水;
4.发生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以上的山洪灾害;
5.轻度干旱(连续无效降雨天数春季达16—30天,夏季16—25天,秋冬季31—50天)。
3.5.2 一般级(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视情况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帮助防汛抗旱工作。并将情况报告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3.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3.6.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民兵、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江河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必要时报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防洪调度主要包括: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6.2 山洪灾害
1.当发生山洪灾害后,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水利、国土、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进一步恶化。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对是否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区)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或失踪,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民兵、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4.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组织实施,避免发生次生灾害。
3.6.3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出现前期征兆时,工程管理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及时向县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尽可能控制险情,为下游抢险应急转移赢得时间。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首先由当地政府发出预警信息,其次是启动工程应急预案,要求相关单位无条件立即迅速落实,特别是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要尽可能减少损失。
3.当地政府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水库溃坝和水闸垮塌时全力采取措施延长溃坝、垮塌时间,为下游群众转移、减少损失赢得时间。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3.6.4 干旱灾害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1)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3)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4)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2.严重干旱
(1)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3)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及时会商,加强抗旱工作的动员和部署。
3.中度干旱
(1)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2)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加强节约用水管理。
(3)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4.轻度干旱
(1)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2)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3)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3.7 信息报送和处理
3.7.1 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归口处理,分级上报,信息共享。
3.7.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8 指挥和调度
3.8.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根据现场情况,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8.2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3.9 抢险救灾
对发生水旱灾害和工程出险的抢险工作,由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民兵和武警部队是抢险救灾的骨干力量。同时,抢险救灾应采取专业队伍和群众参与的方式,按照事先制订的抢险预案实施。
3.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3.10.1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抢险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和消毒药品,以备随时应用。
3.10.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保障自身安全。
3.10.3 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县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3.10.4 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3.10.5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3.11 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3.11.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人民政府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3.11.2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3.12 新闻报道
3.12.1 新闻报道应遵循的原则: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为抗洪救灾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3.12.2 公开对外报道的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应经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
3.12.3 宣传报道由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宣传部门共同商定。
3.13 应急结束
3.13.1 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抗旱期。
3.13.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3.13.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配合事发地人民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对实施应急处置的事件,要做出专项的总结分析,总结经验教训。
4.应急保障
4.1 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4.1.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重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水库和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实施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分级原则建设防汛抢险物资仓库,储备本级防汛抗旱物资。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储备常规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并满足抢险急需。
4.1.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2)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地方组织建设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3)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伍程序:一是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伍,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动。二是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三是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协商调动。
(4)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武警参加的,应通过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军队成员单位提出申请,由军队、武警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军队、武警可边行动边报告,地方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申请调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2.抗旱队伍
(1)在抗旱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减灾工作。
(2)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方面的服务。
4.1.3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优先保证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
4.1.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
4.1.5 医疗保障
卫生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帮助进行紧急救治、防疫工作。
4.1.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警戒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4.1.7 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1)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资。当各级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应及时进行补充储备,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储备的县级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特大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补助,重点支持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救生物资的应急需要。
(3)县级防汛物资储备的品种主要用于拦挡洪水、导渗堵漏、堵口复堤等抗洪抢险急需的抢险物料,用于救助、转移被洪水围困群众及抗洪抢险人员配用的救生器材。
(4)抗旱物资、水源储备。干旱频繁发生地区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机具等物资。
2.物资管理调拨。县级防汛物资调拨程序:由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向代储单位下达调拨令。
3.当储备物资不能满足要求时,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4.1.8 资金保障
县财政安排防汛抗旱、水毁修复补助费,用于补助各地遭受一般级以上水旱灾害防汛抢险、抗旱及防洪工程修复项目。
4.1.9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与防汛抗旱的责任。
2.防汛抗旱期间,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在各种新闻媒体发布防汛抗旱信息,以引起社会关注。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5.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5.1 救灾善后工作
5.1.1 民政部门负责灾民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灾民,作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负责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有水喝,有病能得到及时医疗,切实解决灾民的基本生活问题。
5.1.2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控制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5.1.3 各级政府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5.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5.3 水毁工程修复
5.3.1 水利部门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5.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以及通信设施,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5.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5.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每年县防汛抗旱部门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便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6.附则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不定期修订,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相关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6.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6.3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