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区)党(工)委和人民政府(管委),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人武部、各人民团体,省、市驻习及县属企事业单位:
《习水县稳定价格总水平工作方案》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你们,请遵照执行,切实做好稳定物价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中共习水县委办公室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月8日
习水县稳定价格总水平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做好稳定价格总水平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806号)精神和省、市有关要求,现就做好价格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
1、成立县稳定价格总水平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李凌(县委副书记、代理县长)
常务副组长:曾瑜(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陈永清(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袁云勤(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丁维刚(县委常委、副县长)
李平(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何香中(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苟明利(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杨朝刚(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冯世祥(县政协副主席)
成员:冷预春(县委办主任)
程涛(县政府办主任)
徐忠华(县人大财工委主任)
贺胜琴(县物价局局长)
陈有强(县交通局局长)
冯泽民(县经贸局局长)
陈俊熙(县信访局局长)
谢学祥(县粮食局局长)
沈志清(县城管局局长)
贺嘉(县建设局局长)
余长洋(县公安局局长)
杨彪(县农办主任)
杨贞瑚(县农业局局长)
陈开国(县农机局局长)
冯文琼(县煤管局局长)
袁吉伟(县卫生局局长)
金刚(县工商局局长)
赵世刚(县药监局局长)
罗勤生(县文体广电局局长)
冯焕平(县政协经科委副主任)
王章良(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钟文(县质监局副局长)
焦建红(县交警大队大队长)
冯沛红(东皇镇党委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物价局,贺胜琴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和协调联系。
2、领导小组下设6个工作小组。
(1)综合协调组
组长:曾瑜
副组长:李平
成员:冷预春 程涛 徐忠华 张柱 贺胜琴金刚钟文冯沛红
(2)交通运输和工业产品质量价格督查组
组长:杨朝刚
成员:罗利强 冯文琼 陈有强 沈志清晏友华 焦建红 冯泽民 曲华
(3)建材价格督查组
组长:丁维刚
成员:杨辉贺嘉王章良
(4)粮油农资价格督查组
组长:何香中
副组长:冯世祥
成员:杨登洪 杨彪谢学祥杨贞瑚陈开国张绍康
(5)食品药品质量价格督查组
组长:苟明利
成员:赵世刚 袁吉伟
(6)维稳工作组
组长:袁云勤
成员:余长洋 陈俊熙
(7)宣传报道工作组
组长:陈永清
成员:罗勤生何玉梅
二、责任分工
1、综合协调组,负责全县稳定价格总水平工作的综合组织、协调和领导。
2、交通运输和工业产品质量价格督查组,负责城市出租车、乡镇班线车、长途客车等交通运输价格和液化气、燃油、煤炭等工业产品价格质量督查,并处理相关的违法涨价行为。负责民生物资运输绿色通道的开辟和保畅工作。搞好燃油和液化气的储备和组织供应。
3、建材价格督查组,负责水泥、石料、钢筋、砖等建材价格督查和处理相关的违法涨价行为。
4、粮油农资价格督查组,负责粮油、生猪、种子、农药、化肥、农机具等的价格督查,并处理好相关的违法涨价行为。负责生猪、粮油、农资等的储备和供应。
5、食品药品质量价格督查组,负责食品药品价格和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处理相关的违法涨价行为。
6、维稳工作组负责派员维护各工作组正常开展工作,依法打击阻碍价格执法、扰乱社会稳定的人和事、接访等工作。
7、宣传报道工作组,负责派员参加各组开展工作、宣传报道,并协助调查取证。
三、工作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部门要根据自身工作职责,作好相关的宣传工作。县物价局局长要在电视上发表一次电视讲话。物价局、城管局要联合对县城出租车印贴“出租车价格提示”,将出租车收费标准明确告知乘客。物价局、质监局、工商局要联合将液化气销售价格及核定的标准明确告知广大消费者。物价局、城管局、质监局、工商局要公开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投诉案件。所有投诉案件的办理和回复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政府在扶持生产发展,改善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妥善安排低收入居民生活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引导社会各方面客观看待市场价格变化。
(二)强化督导检查。各工作组每周至少大规模、大范围巡查一次,维稳和宣传两个工作组要派员参加,每周五要将本周工作情况书面报县委、县人民政府。
(三)严处违法违纪行为。各部门要认真履责,对自己管辖范围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各种阻碍执行公务和恶意报复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对违纪的干部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四)开辟绿色通道。交通、公安要保证民生物资的交通运输及时、通畅。凡是民生物资进入我县,一律简化审批程序。相关部门要强化检疫检验和质量监督,确保安全。要认真作好燃油、液化气、粮油、药品、农资等重点民生物资调运的应急准备。
(五)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必须亲自抓、亲自过问、具体负责。抽派的人员必须到岗到位。认真执行“首问负责制”,不许相互推诿。
四、纪律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必须各司其职,认真开展工作,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并取得成效。必须执行政策、严守纪律、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对工作不到位造成后果的,严格按行政问责制追究责任。对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严肃查处。
(二)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经济制裁:
1、不执行国家规定的商品价格,越权制定、调整价格,提前、拖后执行上级规定的调价措施的。
2、不执行最高限价规定,擅自超越浮动价格幅度的。
3、不明码标价或采取以次充好、掺假掺杂、短斤欠两、以假乱真、提级提价、压级压价、硬性搭配等手段,变相涨价,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4、套购零售价格紧俏商品,就地转手加价出售,或以高于批发价售给经营单位的。
5、违反规定乱加收费或未经审批部门批准自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6、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多开发票或收据加收价款的。
(三)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泄露物价机密,造成损失的。
2、包庇、纵容违反物价政策、纪律或对检举揭发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3、阻碍物价检查人员执行任务,拒绝接受物价检查的。
4、因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