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县府有关工作部门,省市驻习及县属企事业机构:
我县是全省十三个林业重点县之一,70 %以上的山林属集体林,改革开放以来,通过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等一系列体制、机制的改革,集体林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也存在集体林产权不明晰,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权、责、利不统一等问题,制约了林业生产力的发展。为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调动群众造林护林、发展林业生产的积极性,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6]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继土地改革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的又一次重大改革。我县林业用地占全县国土总面积的59.6%,人均占有林地4.6亩,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对于优化农业经济结构,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山区经济多元化,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对于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破解非公有制林业发展滞后等难题,提高林业部门服务质量和行政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区)、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生态立县,工业强县,农业稳县,旅游活县”的发展战略,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局,在林业“三定”和分类经营的基础上,进一步明晰集体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放活经营权,搞活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依法维护林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创新林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强化服务,优化林业资源配置,促进各种生产要素向林业有序流动,进一步解放林业生产力。促进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振兴林区经济,增加林农收入。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的目标
改革的总体目标是:生态得到保护、产业得到壮大、林农得到增收、集体经济得到巩固、农村更加和谐、经济社会得到协调发展。
从2007年12月起,用2至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全县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及其配套改革任务。通过改革,基本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程序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集体林业产权制度,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有利于“增量、增收、增效”的原则。即坚持有利于森林资源总量增长和质量提高;有利于农民增加收入;有利于提高森林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坚持权益平等,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平等的承包经营权,对集体山林实行以家庭承包为主、权益平等到户。
3、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的原则。根据当地森林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群众对山林的依赖程度,改革的形式有分山、分股、分利等形式,因地制宜,充分尊重群众意愿,自主选择改革的形式和方法,不搞“一刀切”。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改革中做到办法、程序、内容、结果四公开,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
5、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原则。林业“三定”以来,已依法明确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群众满意的要予以维护,不得借改革之机打乱重来、重新分配或无偿平调。对历史遗留问题要尊重历史,本着有利于维护农民权益,有利于保护资源和发展林业的要求,结合实际,妥善解决。
6、坚持实行林业分类经营管理的原则。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和经营采伐政策。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和内容
(一)改革范围
尚未明确经营主体的集体(社)商品林以及县人民政府规划的集体商品林区的宜林荒山荒地为改革范围。对抵押权未解除、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在有关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前,暂不纳入改革范围。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区划界定的公益林,要落实经营管护责任制。
(二) 改革内容
1、明晰产权
林业产权的范围是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不包括林地的所有权。明晰集体林的产权主要采取以下六种形式。
(1)稳定自留山政策。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调整(划定时另有约定的除外)。
(2)完善责任山政策。分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上一轮承包到期后,原承包合同基本合理且执行较好的,可直接续包;对合同不合法的,要依法纠正,重新签订承包合同;面积、四至界线不清的,在进一步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在对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和义务清理后,可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理。
(3)产权到户,家庭经营或联户经营。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可按人均山林面积计算,以户为单位承包经营,或自愿组合联户经营。
(4)、“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对集体统一经营且群众比较满意的山林,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实行集体统一经营。但要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均等分配给集体内部成员,明确经营主体,财务单独核算,收益的70%以上按股分配。
(5)稳妥处理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和个人承包管理的山林。对已经流转的,凡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维护其山林权属,在本次林改中予以稳定,完善承包合同并颁发林权证。集体山林流转收益70%以上应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6)其他承包经营。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宜林荒山荒地,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本着先内后外的原则,依法承包给本集体内部成员或其他社会经营主体,也可以将宜林荒山荒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配给集体内部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股份合作经营。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依法完善或补签林地承包合同,发(换)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2、放活经营。
对人工商品林的管理,要依法放活,鼓励综合开发利用;公益林经过批准可实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3、规范收费。
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清理后予以保留的收费项目规范收费,具体项目有森林植被恢复费、育林基金(含维简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管理费、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林权证工本费、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本费、森林植物检疫费、植物新品种权费共九项。
(三)规范流转。
按照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在商品林区的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规范”流转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引导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
集体山林的流转必须符合以下前置条件: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自愿、自主、平等、合法;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重点公益林,以及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不得流转;受让方采伐林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集体山林的流转,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凭流转协议办理变更手续,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流转服务工作。条件成熟时组建林业产权市场,为有流转需求的各种主体搭建交易平台,提供政策咨询、林权变更登记、信息发布和资产评估等服务。
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工作步骤、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
(一)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是制定“林改”方案、宣传发动、开展培训。认真制定“林改”方案,并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方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使广大群众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通过培训使参与实施改革的有关人员掌握方法、要求。
第二阶段是组织实施,确权发证。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范操作,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明确后,要依法完善有关合同,及时发(换)林权证。建立健全县、乡、村林权制度改革档案。要求在2008年10月底前结束。
第三阶段是检查验收,总结完善。改革工作结束后,由乡(镇、区)林改办首先自查验收,然后向县林改办递交验收申请。县林改领导小组再组织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总结工作成效,并向市政府、省林改办上报总结材料。要求在2008年11月底前结束。
(二)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
1、林木采伐实行五年限额总量控制。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一般人工用材林上年度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申请结余的限额结转下年度使用。
2、实行木材产销见面。木材流通以市场为导向,排除各种形式的行政干扰,取消中间环节,禁止划片区确定收购商,做到降低营销成本,确保群众和其他林木经营主体依法生产的商品材直接与客商见面。集体所有成片采伐的商品木材,应当实行招投标制,公开竞价拍卖。
3、强化林权证的法律地位。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法律凭证,也是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流转经营的法律依据。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凭林权证,还可以用林权证抵押、担保、贷款。
4、进一步稳定和加强林业管理队伍建设,开展政策法规、业务技能培训,提高管理能力,落实管理责任。
5、创新森林资源保护体系。严格执行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鼓励各地制定村规民约,提高农民的自律意识和自我管理水平。对已建立起来的行之有效的保护体系,要继续巩固和完善。引导农民自愿成立防止森林火灾、防止乱砍滥伐、防治病虫害联防组织。林业部门要加强对农户的指导和技术服务。鼓励农户植树造林,绿化荒山,加强退耕还林管护,发展林业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6、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借林改之机乱砍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得进入争议林地采伐林木。坚持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坚持林木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凭证经营加工制度。对采挖胸径5厘米以上活体树木以及古树、名木、树蔸,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7、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安排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专项经费。
六、切实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的系统工程。各级各部门要从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件大事来抓,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部署,专项监督检查,抓具体、抓出实效;要切实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统筹指导,明确目标、分解责任、细化任务、制订措施、狠抓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摸清林情,了解民意,加强对基层的指导和服务,帮助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县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文体广电、农业、司法、民政、信访、监察、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支持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业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发挥好主管部门的作用,认真做好改革的各项基础工作。县委、政府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相应办事机构,负责日常事务。各乡(镇、区)、村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顺利实施,保质保量完成改革的各项工作任务。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我县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领导干部和参与“林改”的工作人员,要以身作则,做到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真正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这个重大的系统工程建设成广大群众满意的民心工程。
习水县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十二月八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