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提高我县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加强矿山环境和安全生产管理,促进矿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贵州省非煤矿山整合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保护资源的基本国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对非煤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重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矿山合理布局,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保护矿山生态环境,实现全县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优化配置,合理布局;科学办矿,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安全生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筹兼顾,公开透明。
(二)目标任务:通过资源整合和关闭矿山,使非煤矿山企业“多、小、散、乱”的局面得到根本改变;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矿山布局明显合理;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水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和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明显增强。通过非煤矿山整合,全县非煤矿山数量总体减少20%以上,整合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利用率提高10%以上,矿山安全事故发生起数与死亡人数下降10%以上,重点矿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减少10%以上,矿山生产能力不低于《习水县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
三、非煤矿山整合重点及对象
(一)重点矿种、区域及乡镇:根据我县非煤矿山的开采现状和分布特点,整合的重点矿种为建筑用灰岩和砖瓦用页岩;重点区域为县城规划区及省道S208、S302线以及大三旅游公路两侧可视范围;重点乡镇为东皇镇、良村镇、温水镇、马临工业经济区、习酒镇、民化乡。
(二)整合对象。
1、S208、S302省道和大(水)三(岔)旅游公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以及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露天矿山;
2、矿山生产能力达不到《习水县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的矿山;
3、不符合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要求,经安监、环保部门认定为不达标,已被列为关闭对象的矿山;
4、违反《矿产资源法》和整改后仍有越界开采、批甲建乙等行为的矿山;
5、严重破坏地质环境的矿山。
四、工作安排
根据我县实际,非煤矿山整合工作分三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7年11月15日—12月20日,为调查摸底,编制方案阶段。县国土资源局会同环保、安监、水利等相关部门对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现状进行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县国土资源局组织编制《习水县非煤矿山整合方案》,于2007年12月25日前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批准。整合方案应包括整合矿区矿产资源概况、已有矿业权设置情况、整合后拟设置矿业权方案、整合工作进度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二阶段:2008年元月1日—9月30日,为开展整合阶段。按照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的矿产资源整合方案确定整合后的主体单位,向县工商局申请企业名称预核准,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办理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变更登记,实施矿山生产系统停产改造,经验收合格后,按整合后矿山生产技术标准组织生产。
第三阶段:2008年10月1日—12月31日,为检查验收阶段。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矿产资源整合工作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迎接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为加强非煤矿山整合工作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习水县非煤矿山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杨朝刚(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罗利强(县政府办党组成员、国教办主任)
王章良(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成员:何建新(县监察局局长)
封月培(县安监局局长)
余长洋(县公安局局长)
冯文琼(县乡企局局长)
余洪举(县环保局局长)
金刚(县工商局局长)
王秀江(县水利局局长)
税新红(县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税新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各涉及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严格按照省、市、县非煤矿山整合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扎实推进工作。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整合矿区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组织编制矿产资源整合方案,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负责为整合后的非煤矿山企业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要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监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非煤矿山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严格要求,强力推进。
整合期间,整合区域及其毗邻地区必须暂停新设立采矿权,按整合方案设置的采矿权审批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权限进行;对影响大矿统一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整合前未通过有偿取得的矿山,整合时要按照现行政策缴纳采矿权价款;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两次以上和未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应予以关闭的矿山企业,一律予以关闭;已列入关闭名单的矿山企业,不得参与矿产资源整合,凡列入整合对象但拒不参加整合的矿山,国土资源、公安、环保、安监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证照的延续、变更登记手续,其有关证照到期后,依法予以关闭。
(四)健全制度,规范管理。
在整合过程中,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工作部门要加强对政策和实际问题的研究,切实加强对整合后矿山企业的监管,做到标本兼治,切实巩固矿产资源整合成果,提高矿产资源管理水平,促进矿业经济又快又好发展。[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