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审核确认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的确认,应坚持考生本人所填报的民族成份与考生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安人口信息数据库内容相一致的认定办法。
(一)以中学为单位到各县招考办领取《江西省XX年度普通高考(中考)少数民族考生资格审核表》(以下简称《资格审查表》,样表附后);异地就学和社会报考人员可自行前往领取(也可在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网站网上办事栏目或江西教育网高招频道下载打印)。
(二)各学校必须指派专人指导学生按《资格审核表》背面的填表须知进行如实填报,并核对学生的《资格审核表》和学生档案(学籍卡)是否一致,如有出入请将学生档案(学籍卡)复印后一并上报,并在《资格审核表》上作出说明或标注;对本校参加高考、中考的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在学校公布栏或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于当年1月15日前将学生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资格审核表》一并汇总交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
(三)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可统一或分批到县公安户政(治安)部门打印出每个考生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填妥《资格审核表》,双方经办人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资格审核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由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将考生信息统一汇总填入《XX年度少数民族考生基本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于2月10日前将《汇总表》和《资格审核表》转县招考办(或中招办)审核盖章;县招考办(或中招办)审核结束后,对审查合格的考生名单进行公示, 并于2月底前将《汇总表》和《资格审核表》转回县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县民族工作部门将《汇总表》和《资格审核表》报设区市民族工作部门,设区市民族工作部门将各县(市、区)报来的《汇总表》进行汇总复核并在《汇总表》上签字盖章,对民族成份不能确定或有疑点的考生,由设区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和公安户政(治安)部门联合进行认定并形成认定书面意见;设区市民族工作部门于3月底前将《汇总表》和《资格审核表》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局,同时将《汇总表》抄送设区市招考办(或中招办)(参加中考学生的《资格审核表》直接交各设区市中招办)。省民族宗教事务局对所有少数民族考生进行再一次复核,并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实地抽查,于4月底前将《汇总表》和《资格审核表》送省高招办进行网上公示并建立档案。
以上材料在转送过程中,必须将中考和高考的学生情况分开汇总,其《汇总表》电子表格也一并转送。
(四)异地就学学生和社会青年填妥《资格审查表》后,可直接将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交到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由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随同在校生一并办理审核手续。
(五)各县(市、区)招考办(或中招办)要指定2名工作人员负责审核工作,此项工作应在每年的2月底完成,并将《汇总表》报至设区市招考办(或中招办),各设区市招考办(或中招办)于3月底前上报省高招办、省中招办。
(六)5月开始,由省高招办在江西教育网高招频道对少数民族考生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中考学生名单由各设区市中招办向社会公示)。
(七)经教育部和省政府批准安排在我省就学的西藏、新疆等地的少数民族学生,其民族考生成分确认,由主办学校和市级教育部门统一出具证明。二、少数民族考生优惠加分确认(一)少数民族考生优惠加分对象仅限在省政府确认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乡、村;
(二)严禁将散居地民族考生户口迁移到民族聚居地报名参考;少数民族考生优惠加分对象,须提供其居住所在地少数民族村村委会证明。待全省少数民族学生数据库建成后,直接在网上核对确认;
(三)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县公安户政(治安)部门、县招考办(或中招办)在审核确认少数民族考生成份的同时,应对考生是否属于少数民族考生优惠加分对象进行同步审核确认,对符合加分条件的少数民族考生,需将相关情况一并填入《汇总表》和《资格审核表》,经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县招考办(或中招办)共同签字确认后上报设区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进行核定;
(四)各市招考办(或中招办)和设区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于每年3月下旬对少数民族乡和少数民族聚居村的中考学生进行加分确认(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调查);省高招办与省民族宗教事务局于每年5月中旬对少数民族乡和少数民族聚居村的高考考生进行加分确认,并有针对性进行抽查;
(五)各县(市、区)、各设区市招考办(中招办)对符合加分条件的少数民族学生名单应向社会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全省符合加分条件的少数民族学生名单于6月中旬在江西教育网高招频道上公示。对公示中反映和举报的问题,由民族工作部门会同教育、公安部门联合进行核实确认,并对符合加分条件的学生形成三部门共同签署的核实认定书面意见,对不符合加分条件的学生要坚决予以纠正。附件:1、江西省2010年度普通高考(中考)少数民族考生资格审核表
2、2010年度少数民族考生基本情况汇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