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县骨灰领取处理规定(试行)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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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县骨灰领取处理程序,根据《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骨灰领取处理规定。

一、骨灰的领取

(一)具有本县户籍在习死亡人员的骨灰,由骨灰领取人持本人身份证、死者户口簿和民政部门同意的骨灰处置方案领取。

(二)非本县户籍在习死亡人员的骨灰, 由骨灰领取人持本人身份证、死者有效户籍证明、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骨灰领取证明领取。

二、骨灰的寄存

骨灰寄存应当由经审批的殡仪经营服务单位承办,并与骨灰寄存人签订骨灰寄存合同,办理骨灰寄存证。

三、骨灰的处理

(一)按照《习水县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本县不建造农村公益性墓地范围内居民的骨灰统一安葬于县城五老山公墓。其他区域居民的骨灰可安葬于死亡人员所在乡镇、村公益性墓地或县城五老山公墓。

(二)骨灰采取树葬、抛撒、深埋不留坟头等方式处理须在县殡葬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实施。

(三)在殡仪馆存放一年无人认领的骨灰视为无主骨灰,由殡葬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规定从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施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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