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义不嫌同条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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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不同意义的若干被释词因为使用同一释词而被列于一条训释中,在《尔雅》中多次出现。

如《释诂》 “台、朕、赉、畀、卜、阳,予也”,其实“台、朕、阳”训“予”为第一人称代词;而“赉、畀、卜”训“予”则为“给予”义。

清代王引之归纳为“二义不嫌同条”,但陈玉树于《尔雅释例》中指出:“宋陆氏佃撰《尔雅新义》已发其例。”《尔雅新义》中“台朕赉畀卜阳予也”等条下所谓“一名两读”,皆是其例。又如“袱桅祖也”条下,陆佃注云“尼祖为袱”,采用下条“即尼也”、“尼定也”予以训释,实际上可以归纳为一新的义例:上下文相承例。陈玉树《尔雅释例》中亦有“两句相承例”,也应是陆氏首开其端。于此可见,《尔雅新义》以“新”字为题,其创新性可谓名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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