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府办发〔2007〕1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确保国酒基地生态环境安全,扎实推进国酒基地污染治理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赤水河上游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意见》(黔府发[2006]23号)和省环保局《关于下达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的通知》(黔环通[2004]5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将2007年环境污染限期治理任务下达你们。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管理权限督促所辖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治理任务,市环保局加强跟踪监督管理,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限期治理企业务必按期建成污染治理设施,逾期将依照环保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ΟΟ七年七月十七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