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或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特制定《仁怀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突发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对突发事件划分为一般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大事件。
(一)一般突发事件是指在局部地区发生,尚未引起大范围扩散或传播,尚未达到规定的重大突发事件标准的事件。
1.动物间发生鼠疫流行;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3.本市内发生霍乱10—30例;
4.本市1周内发生病毒性肝炎、登革热50例,伤寒、副伤寒30例,痢疾100例,流行性出血热5例,狂犬病3例,钩端螺旋体病、肺结核、流脑、乙型脑炎、麻疹、疟疾各20例以上疫情。
5.市内发生5例以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起食物中毒事件造成30人以上发病;
7.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服药中出现群体性癔病或不良反应;
8.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Gy,且受危害人数在10人以下,或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5Gy,受照人员剂量之和≥20Gy的放射性突发事件。
9.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急性职业病10例以下,无死亡;
10.其它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危害的突发事件。
(二)重大突发事件是指突发事件在较大范围发生,有扩大趋势,但尚未达到规定的特大突发事件标准的事件。
1.发生1例以上鼠疫、肺炭疽病例;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疫情波及全市;
3.霍乱在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疫情波及全市,1周内发病50例及以上;
4.疫情波及全市,在1周内发生病毒性肝炎、登革热50例,伤寒、副伤寒30例,痢疾100例,流行性出血热5例,狂犬病3例,钩端螺旋体病、肺结核、流脑、乙型脑炎、麻疹、疟疾各20例以上疫情。
5.本市发生20例以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涉及2个或2个以上乡镇或扩散到其它市(县);
6.发生从未出现过的传染病疫情;
7.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中出现人员死亡;
8.一起食物中毒事件造成超过100人发病,或有1人以上死亡;
9.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Gy,且受危害人数在10人以上,或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5Gy,受照人员剂量之和≥40Gy的放射性突发事件。
10.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急性职业病10—50人或者死亡5人以下;
11.丢失放射性物质,其放射性活度(Bp)密封型≥4×106,非密封型≥4×10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或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特制定《仁怀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突发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对突发事件划分为一般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大事件。
(一)一般突发事件是指在局部地区发生,尚未引起大范围扩散或传播,尚未达到规定的重大突发事件标准的事件。
1.动物间发生鼠疫流行;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3.本市内发生霍乱10—30例;
4.本市1周内发生病毒性肝炎、登革热50例,伤寒、副伤寒30例,痢疾100例,流行性出血热5例,狂犬病3例,钩端螺旋体病、肺结核、流脑、乙型脑炎、麻疹、疟疾各20例以上疫情。
5.市内发生5例以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起食物中毒事件造成30人以上发病;
7.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服药中出现群体性癔病或不良反应;
8.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Gy,且受危害人数在10人以下,或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5Gy,受照人员剂量之和≥20Gy的放射性突发事件。
9.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急性职业病10例以下,无死亡;
10.其它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危害的突发事件。
(二)重大突发事件是指突发事件在较大范围发生,有扩大趋势,但尚未达到规定的特大突发事件标准的事件。
1.发生1例以上鼠疫、肺炭疽病例;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疫情波及全市;
3.霍乱在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疫情波及全市,1周内发病50例及以上;
4.疫情波及全市,在1周内发生病毒性肝炎、登革热50例,伤寒、副伤寒30例,痢疾100例,流行性出血热5例,狂犬病3例,钩端螺旋体病、肺结核、流脑、乙型脑炎、麻疹、疟疾各20例以上疫情。
5.本市发生20例以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涉及2个或2个以上乡镇或扩散到其它市(县);
6.发生从未出现过的传染病疫情;
7.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中出现人员死亡;
8.一起食物中毒事件造成超过100人发病,或有1人以上死亡;
9.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Gy,且受危害人数在10人以上,或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5Gy,受照人员剂量之和≥40Gy的放射性突发事件。
10.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急性职业病10—50人或者死亡5人以下;
11.丢失放射性物质,其放射性活度(Bp)密封型≥4×106,非密封型≥4×105;
(一)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黄色预警)
1.各镇卫生院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各乡镇卫生院要在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力量对报告的突发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初步判定突发事件的类别和性质,根据需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提出处理方案,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情况,受害人群积极开展救治和防护。
2.镇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镇人民政府接到卫生院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院做好疫情信息收集,做好人员的隔离和防护。依法对引起中毒的场所、物品采取控制措施,依法对传染病疫点或疫区采取紧急措施,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落实公共卫生设施。加强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启动应急储备基金和物资,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治疗。
3.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下属乡镇卫生院的调查报告后,应及时了解情况,掌握突发事件动态,确定事件类别、性质和严重程度,制定控制措施。指导督促当地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需要,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技术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调集应急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可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使有关部门处于应急准备状态,做好处理准备。向遵义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技术支持和指导请求。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受害人员开展救治和防护。
(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橙色预警)
1.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1)迅速组织疾控中心和监督所人员及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技术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突发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判定事件的性质、类别、严重程度、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2)制定和实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方案,组织开展医疗救治、传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对易感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开展突发事件原因查找和确证工作。
(3)对重大中毒突发事件危害范围做出科学判断,判明引发事件的毒物种类及数量,提出处置方案,指导和组织群众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自我防护;
(4)必要时请求遵义市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专家支援、协助和现场指导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指导我市制定或修订突发事件处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协助开展突发事件原因查找工作。
2.市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1)市人民政府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根据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在遵义市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我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
(2)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
(3)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市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和落实有关措施;做好人员的隔离和防护;依法对引起中毒的场所、物品采取控制措施;依法对传染病疫点或疫区采取封锁等紧急措施;启动应急贮备基金和物资;做好生产、生活和新闻宣传工作。
3.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急反应
(1)市计划、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度和供应;物价部门加强应急物资的价格监督,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物价稳定。
(2)财政部门做好应急处理的经费保障工作。
(3)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学校中的突发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4)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做好突发事件区域的治安管理,协助实施对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
(5)交通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优先满足疫区紧缺物资运送和人员疏散的需要,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农、林、牧部门组织做好家畜家禽及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6)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应急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7)其他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处理的需要,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舆论宣传、科研攻关、救济物资发放、紧急物资的进口、接受和分配捐赠、市场监督管理以及市应急处理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4.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未发生突发事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要服从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调度,支援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在本辖区内发生。
(三)特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红色预警)
1.市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1)市人民政府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根据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启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负责辖区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
(2)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
(3)在遵义市突发事件指挥部指挥下采取应急处理措施,请求遵义市人民政府协助并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理;
(4)调动和调配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人员参加应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5)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协助遵义市科学研究机构进行科研攻关;
(6)根据需要紧急调集或征用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7)根据需要对环境、水源、食物及引起或可能引起中毒的场所、物品采取控制措施;
(8)根据需要对人群进行疏散或者隔离;
(9)必要时,对传染病疫点或疫区实行封锁等紧急措施;
(10)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其它应急处理措施;
(11)启动应急贮备基金和物资;
(12)做好生产、生活和新闻宣传工作;
(13)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2.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急反应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市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按职责内做好突发事件处理的有关工作。
3.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和性质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辖区内有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处理、采样、检验、分析以及进行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妨碍工作开展。
四、工作保障[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