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切实加强我市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区域内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和完善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村镇建设管理业务部门具体落实的工作管理责任机制,认真贯彻和执行有关工程建设各项法规和政策,抓实抓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二、严格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完善报建制度
村镇建设项目根据项目规模实行市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层管理。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对项目法人申报的建设项目把好初审或审批关。
(一)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以及其他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O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OO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镇建设工程;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由市建设局村镇建设管理站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村镇建设管理所负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基建手续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镇建设管理所统一办理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
(二)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镇建设管理所负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对于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的建设,市乡两级建设管理业务部门要积极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住宅规划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三、进一步完善工程项目监管体系
(一)加大监管力度,建设局村镇建设管理站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村镇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及对各方主体的资质和从业资格的审查,推荐不同类型的新型住宅设计通用图集,逐步引导农民自建住宅由传统结构型式向符合国家标准的结构型式转变。
(三)建设局村镇建设管理站、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镇建设管理所要加大对村镇建设工程的巡查、检查力度。建立定期检查、巡查制度及信息通报月例会制度,重点检查进入建筑施工现场原材料质量,施工过程质量安全规范执行情况和基建程序情况。村镇建设管理部门要建立区域内分片巡查服务制度,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建立培训制度。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应对村民委员会有关人员提供培训服务,并通过发放挂图、基本知识资料等方式宣传推广识图、施工管理方法等基本常识。对限额以下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设方和承建方,在报建程序和建设重要工序上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四、进一步明确村镇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村镇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按《仁怀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仁府发[2006]2号)执行。具体为:
(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村镇建设管理所负总责,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建设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日常管理。
(二)建设局及其村镇建设管理站负行业监督管理责任,对全市村镇建设建筑施工质量安全实施行业日常监督和指导。
(三)建设局质监站、安监站,要积极主动为村镇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供技术业务指导和服务。
二OO七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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