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森林防火工作的实际,制定我市野外用火管理规定。
一、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15日为我市森林防火期;每年2月1日至5月15日为森林防火戒严期。
二、森林防火期间,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土边、烧田埂、烧秸秆等生产性用火,必须经过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
经批准生产性用火的,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设好防火隔离带,准备必要的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严防失火。
2、进入50亩以上连片林区的人员,必须持有仁怀市林业局或者授权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
从事林副业生产的人员,应当在指定的区域内活动,选择安全地点用火,在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3、进入国有奶子山林场、桅杆林场经营区,必须持有仁怀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
三、防火戒严期间,在林区边缘和林区内严禁一切生产性用火和非生产性用火。
四、防火期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边缘用火或随意吸烟未造成损失的,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之规定,处罚款50元。
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及指挥人员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第5款之规定,处50—100元的罚款。
引起森林火警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赔偿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森林火灾经济损失的统计标准”执行),并处100元—500元的罚款;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人员,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