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向赵汝刊等4户重新颁发共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公告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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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任明普不服我局代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7月18日向赵汝刊、向举英、李春丽、王华颁发的仁国用(2004)字第01~17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共有)这一土地登记行为,于2005年3月23日向仁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证。仁怀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行政行为属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行政行为,于2005年5月30日以(2005)仁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仁国用(2004)字第01~17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在规定时限内,市人民政府及原告任明普、第三人赵汝刊等4户均未提起上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5条“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的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规定,我局报请市人民政府注销了仁国用(2004)字第01~17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同意重新对赵汝刊等4户使用宗地进行土地登记。经再次对赵汝刊等4户有偿获得商业加油站土地使用权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我局拟重新向土地权利人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现将有关登记内容公告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人:赵汝刊、向举英、李春丽、王华。

二、土地座落:中枢街道国酒中路。

三、宗地四至:东抵遵仁公路;南抵盐司家属房及盐司仓库;西抵四十二米大道;北抵回迁房及陈应峰住宅。

四、宗地面积:1676.5平方米。

五、共有土地使用权: 1676.5平方米。

六、土地权属性质:国有。

七、使用权类型:出让。

八、用途:商业兼容住宅。

对以上公告登记内容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请于2009年4月1日前到市国土资源局地籍测绘股书面提出;逾期我局将依法进行土地登记发证。

特此公告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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