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曾国藩研究会,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秉着团结、求真、务实的精神,联合海内外各界人士积极开展对有关曾国藩及其家族主要成员生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系统研究,为促进曾国藩故里经济文化繁荣和实现小康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
曾国藩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曾国藩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由从事曾国藩研究、湘军集团研究、湖湘文化研究的人士及曾氏家族代表发起,经娄底市政府社团组织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质、从事曾国藩及其相关历史研究的学术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秉着团结、求真、务实的精神,联合海内外各界人士积极开展对有关曾国藩及其家族主要成员生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系统研究,为促进曾国藩故里经济文化繁荣和实现小康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为娄底市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直属学会,接受市社科联的直接领导和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湖南省双峰县荷叶镇曾国藩故里管理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参与中国近代有关历史人文资源调查与研究;参与有关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活动,突出对爱国主义和传统文化的研究、宣传。
(一)围绕曾国藩及曾氏家族研究这个主题,发掘、收集地方文献和口碑调查资料;深入开展对于曾国藩及曾氏家族成员生平思想言行的探析,定期将研究成果以专著和论文形式公开出版和发表。
(二)以曾国藩及曾氏家族研究为中心,旁及研究湖湘文化及湘军集团有关人物如罗泽南、葛承霖、彭毓桔等,和蔡和森、葛健豪、秋瑾等以谱牒为脉络的重要历史人物生平、思想言行的研究。
(三)通过对于曾国藩及曾氏家族的研究,对于湖湘文化及地方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的研究,总结梳理出爱国主义传统精神,为地方党委和政府制订经济社会发展方案时提供参考依据,为中小学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提供借鉴参考要素,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帮助。
(四)开展学术交流,召开学术研讨会,扩大与省内外历史学界和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界的沟通联谊范围;通过学术活动培养中小学历史课、政治课老师的乡土历史科研能力和教研教改能力。
(五)通过以曾国藩及曾氏家族为主题的研究,团结、吸引和凝聚海内外华侨、华人和港、澳、台同胞,激发热爱祖国、情系中华的积极性,推动地方三个文明建设。
(六)本会和曾国藩故里管理处等共同办好《曾国藩研究导报》,并以此作为会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根据需要可设企业文化研究会等专业机构。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心于湖湘文化及地方文史和曾国藩及其曾氏家族的研究工作和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参加学术研究。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造成损失的,本会将依法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能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及内设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交理事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代表会员大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支持和协助会长、副会长工作。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草拟年终工作总结报告;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团体会员每年会费一千元,个人会费每年100元);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中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管理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11月30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