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发[2010]2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金融业作为联系国民经济各方面的纽带,连接着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的经济活动,联系着每个社会成员和千家万户的生产生活,成为国家管理、监督和调控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杠杆和手段。为进一步改善金融业发展环境,做大做强我省金融产业,促进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金融产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对经济社会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和支撑作用。金融业发展的规模、速度和结构不仅关系到自身的运行,也影响着整个经济的发展。金融业的稳健运行,对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均衡增长起着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当前,湖北正处于经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不仅对推进中部崛起和“两圈一带”发展战略,调整经济结构,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而且对保民生、保稳定、保就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深化对金融产业重要性的认识,树立正确的金融产业发展观。各级政府要制订并组织实施金融产业发展战略规划,积极创造良好的金融业发展环境,推动我省金融产业健康快速发展。要通过全方位的政策支持,将金融产业建设成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形成适应我省经济发展需要的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多样化金融组织体系和立体化金融服务体系,推动我省金融产业竞争力在中部地区保持领先地位,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加快推进我省金融产业改革发展
(三)支持金融业在服务地方经济中做大做强。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和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金融企业加大对地方经济的支持力度,并通过转变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式、完善体制机制、创新产品服务,形成自身的特色和优势,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在促进经济发展中实现金融业自身健康发展。
(四)鼓励金融企业加大支农支小力度。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加大农村信贷扶持力度,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和保证保险推进力度,整合支农金融资源,构建分工合理、投资多元、功能完善、服务高效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促进金融业与“三农”共同发展。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贷款风险补偿制度,确保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担保方式,改进中小企业信用评定标准,推动金融机构对企业信用评级和抵押、担保物的互信互认,减轻企业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益。支持金融机构设立县域分支机构,建立高效的信贷审批流程,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开展多种形式的银企合作。推动建立小企业贷款补助制度和风险补偿制度,对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补助和对不良贷款损失给予适度风险补偿。
(五)支持银行业深化改革。加快推进城市商业银行改革重组,组建一家省级法人银行。积极支持汉口银行、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做大做强,实现跨区域发展并择机上市。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各市、县政府应通过划拨优质资产、增加地方注资等方式支持农村银行机构组建。大力发展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积极稳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单独设立中小企业贷款专营服务机构,在小企业密集地区建立中小企业专营机构,或将现有具备条件的支行改建为中小企业专业支行。
(六)支持证券期货机构健康发展。积极支持省内证券公司不断提高资本实力,拓展业务范围,强化中介服务能力,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促进证券公司成为治理有效、风险可控、资本充足、诚信合规、专业精湛、服务优良的现代金融企业。积极支持全省证券期货机构新设网点并合理布局,不断扩大业务规模。积极引导辖区期货机构增资扩股,扩大资本实力,规范发展,做优做强。积极培育证券期货市场机构投资者,提高证券期货市场发展水平。
(七)加快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积极与保险公司总部开展战略合作,支持具有创新能力的市场主体加快发展。培育一批品牌信誉好、专业技术强、管理水平高的专业化保险公司。鼓励保险机构创新农村业务发展方式和服务模式,对县域乡镇保险机构提供扶持,促进保险机构下乡。适时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积极稳妥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推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开展棉花、生猪等新型涉农保险业务。探索建立农业保险巨灾风险防范体系和农业再保险体系。大力发展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城乡养老和健康保险等。积极发展出口信用保险、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和科技保险,着力提高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的广度和深度。
(八)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适应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形势,加大全省上市和债券融资后备资源发掘力度,切实做好后备企业培育指导工作。在企业改制、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用地、奖励机制等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不断加快全省企业上市和债券融资步伐。支持引导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不断扩大再融资规模。积极推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不断提高全省上市公司整体质量。支持和鼓励企业利用债券市场直接融资,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优化投融资结构。推进中小企业集合发债和中小企业集合贷款信托工作,开拓中小企业共同利用资本市场新的途径。
(九)积极推动股权投资市场发展。贯彻国家《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政策,支持多种形式创业投资机构在湖北设立和发展。做大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拓宽引导基金来源,拓展使用方式,引导和带动创业投资企业加快发展。建立创业投资风险补偿制度和科技投入对创业投资的跟投制度,引导创投机构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建立武汉循环经济产业投资基金等产业基金。鼓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在湖北落户,促进股权投资市场健康发展。
(十)鼓励开展金融创新。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支持银行机构开展“两林一权”贷款等支农新业务。扩大信贷抵押物范围,拓展抵押方式,积极探索发展各种适应多层次、多元化要求的金融服务方式和工具。鼓励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直接投资、资产证券化等方面开展业务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大胆探索集团化经营模式,实现专业化经营管理,推动跨境业务发展。支持期货公司服务现货产业、服务企业套期保值,探索农产品期货服务“三农”的运作模式,推动期货交易所在湖北设立稻米、玉米、水产品等相关农产品交割仓库,促进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实体产业的深度融合。积极发展消费金融、融资租赁等适应消费增长的金融服务。鼓励发展市场主导、金融机构和工商企业共同参与的消费信贷。
(十一)支持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开展科技金融改革创新试点。以国务院批准建设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契机,鼓励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发挥自身优势,不断完善扶持政策,推动科技金融改革创新。积极支持资本市场建设,推进企业在海内外上市融资;探索开展代办股份转让试点,规范私募股权交易;鼓励上市企业并购重组,整合产业发展资源。积极开展股权投资探索,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各类资金支持处于创业期的企业;支持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设立股权投资发展基金,拓展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投融资平台。推进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内中小企业开展信用贷款,积极探索信贷与保险的结合,鼓励保险公司对贷款项目进行承保;优化科技保险政策支持机制,扩大科技保险覆盖面。
(十二)加快武汉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进一步为入驻武汉的金融机构提供良好的基础设施、人文环境、管理服务和综合保障,吸引金融机构在武汉设立总部、地区总部、机构和后台服务中心,支持武汉本地金融机构做大做强,鼓励武汉城市圈内金融机构按照“先行先试”原则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力争2015年初步将武汉建设成为融资功能齐备和辐射带动力较强的区域性金融中心。
(十三)强化金融监管,为金融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建立完善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与地方相关部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交流制度,加强金融监管协作。支持金融监管部门运用延伸调查权等监管手段,及时发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履职,创新监管方式,突出监管重点,维护金融业发展良好环境。支持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促进金融市场公平有序竞争。
三、加大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
(十四)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税务部门对金融机构依法收回的抵债房产、土地按我省现行税收政策征收契税;对金融机构处置抵债房产或土地,以处置房产或土地的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房产或土地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给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所得税、营业税减免优惠政策,村镇银行比照享受农村信用社的税收优惠政策。省财政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银行小企业贷款损失类准备金在2010年前按100%计提,并在税前扣除。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认真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取得的担保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的政策,进一步落实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担保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加快发展。
(十五)鼓励新设金融机构。对在鄂新设或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后台服务中心和新设的市级机构,由所在市州政府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金融机构在鄂新建自用办公用房的,在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由所在市州政府对其自用部分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给予等额一次性补助;购置办公用房的,按自用部分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
(十六)培养和引进高级金融管理人才。积极推进省委、省政府《关于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工作条件和特定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大型企业和国有金融机构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细则》的贯彻落实,大力从海外和国内引进我省建设区域金融中心、金融后台服务中心急需的金融技术和管理高级人才。金融机构为引进高级管理人才而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等费用,可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引进金融管理人才的配偶就业、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优惠和便利;建立金融专家咨询制度,加强与省内外金融科研教育单位和专业培训机构合作,加快建设中高级金融管理人才培训平台,把武汉建成全国重要的金融人才培训基地。
(十七)提供优质行政服务。金融机构和各类金融主体在经营发展中需要行政部门审批办理的事项,各级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办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金融机构的注册登记工作纳入“绿色通道”,实行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制。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不得以开展检查或其他名义向金融机构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减免各项行政审批管理收费,降低金融机构处置抵债资产的收费标准,对金融机构收回、处置抵债房产需要缴纳的费用按现行标准减半收取。对以国有土地抵债的,允许金融机构在抵债资产处置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再一次办理过户手续。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对贷款抵押担保、评估、登记等涉贷收费项目进行清理,按照“就低不就高”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和收费内容,取消不合理收费和重复收费,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
四、积极营造有利于金融产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十八)加强社会信用环境建设。各级政府要把信用环境建设作为政府工程来抓,完善对各县市区社会信用环境建设工作考评机制,评价结果纳入各县市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大力开展信用村、信用乡(镇)、信用社区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好的企业和个人,在项目审批、工商年检、信贷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和便利。对不诚信的企业和个人实行黑名单制和社会公示制度予以披露。
(十九)优化金融司法环境。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司法部门,着力改进部分金融案件审理效率不高、胜诉案件执行难的问题,提高执行效率,为金融业安全、稳健、高效运行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二十)营造有利于金融产业发展的舆论环境。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宣传部门加强对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引导。新闻媒体对金融政策和金融服务的宣传,应立足客观公正报道,严禁不实报道误导公众,损害金融业社会形象。除省政府金融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牵头组织的金融评比活动外,其它任何单位、组织不得开展对金融业的评比活动。
(二十一)健全和规范金融中介组织。积极发展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用担保、评估评级、保险经纪和公估公司等信用中介机构,适时引进外资信用评级机构,积极推行企业外部信用评级,鼓励银行机构相互认可评级结果,鼓励开展风险投资中介服务和消费信贷咨询服务,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加快建立和完善中介机构业务监测体系,规范中介市场和中介经营主体行为,引导中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中介服务,消除中介机构业务垄断以及信息失真、虚假报告、虚假认证等行为,提高中介机构的公信力。
(二十二)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建立健全各级政府主导下的金融监管、公安、税务、工商、广电、电信、新闻、城管等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联合开展反洗钱以及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发行交易、非法证券投资咨询和非法委托理财、保险假机构、假保单、假赔案等各类违法金融活动,坚决打击金融欺诈、高利贷等非法活动。加强对非法金融业务广告的清理整顿,对无金融业务经营权而发布金融服务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金融业务活动广告的机构和个人,要坚决依法查处。加强对网络和移动通信涉及金融的广告经营业务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严禁发布非法金融广告。加强对从事贷款咨询、担保等业务的中介机构日常巡查和监管,依法取缔无照经营的中介机构,依法查处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中介机构。
(二十三)加强公众金融教育。构建党政部门支持、金融管理部门统筹、金融机构配合、社会公众参与的“四位一体”公众金融教育体系,将其作为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组织宣传、新闻、文化、教育等部门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共同行动,加大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力度。鼓励在各类学校中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活动,支持金融业开展“送金融知识下乡”、“金融知识进社区”和投资者教育等活动,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风险识别防范能力。坚持与“一行三会”联合办好武汉金融博览会,扩大影响,办出特色,使之逐步成为区域性、全国性的金融博览会。
五、加强和改进对金融工作的领导
(二十四)强化政府的领导协调职能。建立健全与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和各金融机构的协调配合机制、联席会议机制、人才交流机制等制度,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交流,积极协调涉及金融发展的各项政策,不断加强和改善对金融工作的领导,为我省金融产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二十五)建立金融服务办公室。各市、州和省直管市(区)政府要尽快组建金融服务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要明确一个部门具体负责金融业服务协调工作。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金融服务办公室尽快理顺机制,充实人员力量,加强内部建设,增强专业素质,帮助金融机构解决发展中的实际问题。
(二十六)积极处置地方金融机构风险。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地方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积极协调金融监管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加大风险防范和处置力度,维护地方金融秩序稳定。要切实加强对政府融资平台的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严格规范政府融资平台的融资行为和担保行为,严禁超越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的过度举债和担保。
(二十七)加大对支持金融业发展工作的考评力度。各级政府要对在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主要业务指标增长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的金融企业,以及积极引领金融业改革发展、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的金融监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十八)开展金融业发展环境评估。省政府金融办每年组织相关部门从金融业发展状况、金融运行情况分析、金融发展环境评估以及重大工作成果等方面,对全省和各市、州、县金融业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形成《湖北省金融业发展报告》并向社会发布。
二○一○年四月二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