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版(1899-1935)浙江新昌人。浙江省立第一师范学校学生。参加学生爱国运动。1920年秋入上海外国语学校学习俄语。同年冬加入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1921年去苏联海参崴,编辑中文报纸。1922年入莫斯科东方大学学习。同年转为中国共产党党员。1924年结业被分配到海参崴历任苏联沿海省职工苏维埃华工指导员,远东五省职工苏维埃委员、主席团委员,中共海参崴支部书记,并在共产国际远东局党校兼课。1927年底调到苏联伯力联共远东党部,任远东华工指导员,伯力省法院审判员,兼编译局编译。翻译了《苏共党纲和党章》等书。1931年夏同妻子周月林回国,到中央革命根据地瑞金。参与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的起草,任宪法草案撰稿人。同年11月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司法人民委员部委员。不久任副部长(部长张国焘未到职),主持司法部工作,并兼临时最高法庭委员。参与领导创立中国苏维埃司法机关工作系统,主持制定了苏维埃政府各种法规和制度。1932年曾兼任《红色中华》代理主笔。1933年曾代理内务人民委员部部长。8月任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准备委员会起草委员会主任,兼《苏维埃中国》一书的编委会主任。1934年1月,参与主持召开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被选为大会主席团委员、大会秘书长和法令委员会主任。2月被选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任中央政府司法部部长。为建立健全全国革命根据地的立法、司法工作制度,做出了重大贡献。同年10月中央红军主力长征后,奉命留在江西坚持斗争。任中共中央苏区分局委员、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办事处副主任。协助陈毅领导地方政权机关转变工作方式,开展游击战争。1935年3月随部队突围转移。8月4日在战斗中负伤被俘,不久于信丰县小汾被敌人杀害。
简介2版梁柏台,一名殿栋,字越庐,号鹤朋,新昌楂林村人。1915年入本县知新学校读书,立志做一个“以身付诸国,竭力以担国事,以保国家,不以私而忘公”的“许国大丈夫”。1918年,考入浙江省立第一师范学校,开始接受新思想,阅读《新青年》等杂志。1919年,在杭州响应五四爱国运动,上街演讲,抵制日货,和施存统、汪寿华等发起成立“书报贩卖部”和“书报贩卖团”,推销进步书刊,成为学生运动中坚。同年夏,欲赴法国勤工俭学,因经费无着未能如愿。年底,准备到北京参加工读互助团,也因这一组织成立不久即宣布解散而未成行。1920年2月,参加省立第一师范“挽经护校”学潮。同年9月,进上海外国语学社学习,不久加入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成为中国最早的青年团员之一。1921年4月,在婚后7天即登上赴苏联征途,行前对亲人说:“待世界大同之日回家团
聚。”1922年8月,入莫斯科东方大学学习,年底转为中国共产党。1924年起,历任苏联沿海省职工苏维埃华工指导员、远东五省职工苏维埃委员及主席团成员、崴埠CP(中国共产党)支部书记、海参崴党校负责人、远东华工指导员、远东教务部编译局编译、伯力省法院审判员等职,创办华工俱乐部,组织华工工会,开办华工补习学校,传播革命思想,建立党组织,创立了中共组织在远东的工作基础。
1931年5月,梁柏台将一子一女寄养于苏联国际儿童院,偕妻周月林回国,赴中央苏区,参加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筹备工作,任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负责起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及《宪法草案》、《婚姻条例》、《政府组织法》等法令。嗣后,担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司法委员会委员、司法人民委员部副部长和部长、最高法院委员、临时检察长等职,制订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和裁判条例》、《惩治反革命条例》、《司法程序》、《革命法庭条例》等法规,创办劳动感化院,并制订《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毛泽东称赞为“历史绝大的改革”。为创建苏维埃司法机关和人民司法制度,与何叔衡一起,进行大量的开拓性工作。1933年7月,兼任内务人民委员部副部长和代部长。全力开展优待红军家属工作,有力地推动和扩大了红军运动。同时兼任《红色中华》报代理主笔、苏维埃大学委员、中央审计委员等。
1934年10月,中央工农红军长征后,梁柏台奉命留守中央苏区领导游击斗争,任中共中央分局成员、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办事处副主任(主任为陈毅)。1935年3月4日,率部通过敌封锁线,激战中左臂负重伤被俘,后被杀害于江西省大庾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