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隐形债务隐形债务或称潜在债务,一般在改制的当时没有在改制企业财务资料中体现出来,或者说当时尚未预见到的随着后续事项的逐步明朗化而出现的或有债务,如担保债务、违约债务、产品缺陷债务、解决改制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而发生的债务(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等)、因各种原因未记入被改制企业财务资料的应付款或遗漏的其他债务。由于这些隐形债务在改制当时没有反映出来,从而导致改制事后会变得复杂化。
隐形债务的形式传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常常会积累大量的隐形债务,这些隐形债务如同一颗颗随时可能引爆的炸弹使企业遭受重创。
究其原因,一方面传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政府机关的附属物,企业经营者常常会接到来自政府方面有关为同属国企的“兄弟企业”提供担保的行政指令;另一方面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企业内部对企业经营者的担保权限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在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下,对国有企业管理者的担保权限也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管和控制,这就导致国有企业的对外担保权限经常处于失控状态。
这里所说的隐形债务,是指在被兼并、出售的企业清产核资时,其财务账面和其他财务资料中未反映出来的,或当时尚未预见到的,或“恶意遗漏债务”,但随着情势变迁方才显现出来的债务。
隐形债务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原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隐形债务。在企业改制中,对原企业提供担保,由于企业管理不规范,一般从原企业账面中难以反映出来。改制后,债权人提起诉讼,才发现而形成的隐形债务。
二是挂靠单位的隐形债务。企业改制后,在挂靠企业无力承担时,被挂靠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被挂靠单位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也可能因有过错而成为共同被告。
三是特殊的侵权损害之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因企业法人和工作人员在经济活动中由于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而在改制时才发现而引起的损害赔偿之债。二是因原企业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而引起的损害赔偿之债。
四是因各种原因未记入被兼并、被出售企业财务资料的应付款或遗漏的其他债务。
由于企业改制形式和法律后果的多样性,特别是在这些债务的承担问题上至今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因此,如何正确避免被兼并、被出售企业在丧失法人资格的情况下的隐形债务纠纷,已成为当前企业在改制实践中应当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隐形债务的清查隐形债务不同于明显债务的是评估时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难免会影响资产评估价格 。因此民营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应当尽量将隐形债务明显化,减少隐形债务发生的数量,从而减少会计处理上的不确定性,具体方法就是对可能发生隐形债务的渠道进行清查,一要清查改制企业担保事项;二要清查不具备入账要求而在账外循环并既成事实的事项;三要清查合同,了解有无存在财产或权益方面的潜在债务事项。
隐形债务的保全处理企业改制后发现的隐形债务并不能以企业改制转型为由,淡化或取消原企业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无论采取的改制形式如何。对于改制前已经知悉并经过评估、清理但 在改制方案中协商未履约的隐形债务,由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承担债务。对于改制过程 中没有暴露出来的隐形债务,对于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由原企业和改制后的公 司制企业共同承担并清偿,除此之外,应由原企业在改制后的公司中的股份承担有限责任。但是需要特殊说明的是,如果企业是部分改制或是分立改制,事后发生的隐形债务 则只能由母体公司承担,原因在于如果由分立出去的部分来承担,则有抽逃注册资金之嫌,当然如果母体公司承担不足的,可再由分立出去的部分在公司制企业中的股份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