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委、市政府机构改革的精神,济南市畜牧兽医局为市政府直属财政拨款正局级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畜牧、兽医、饲料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全市畜牧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畜牧业发展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市畜牧业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畜牧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二)负责全市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建设;负责畜禽良种的资源保护开发、繁育推广、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依法指导、扶持涉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与发展。
(三)负责全市动物防疫工作。制定全市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市动物防疫、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负责全市畜禽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
(四)承担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兽药、兽医器械、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兽医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指导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兽药、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
(六)承担全市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生产企业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全市草场监督管理、草种管理、草场征占用审核。
(七)组织制定全市畜牧业科技、教育培训、技术推广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畜牧业重大科研项目攻关;指导全市畜牧兽医队伍建设。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畜牧兽医局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息、督查、信访、应急管理、政府信息公开和市政府市民服务热线办公室转办事项的办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相关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行业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畜牧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畜牧兽医事业费和专项经费的管理及相关统计、审计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负责畜牧业建设项目的汇总、上报和计划下达;依法指导、扶持涉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与发展。
(二)组织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组织、指导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畜牧科技处
拟订畜牧业生产发展的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畜牧业产业化建设;按规定负责畜禽养殖项目的筛选、实施和管理;负责种畜禽管理工作,指导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组织、指导畜牧兽医行业科技工作。
(四)动物卫生防疫处
拟订动物防疫、检疫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市动物防疫、检疫工作;拟订动物疫病防治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按规定负责动物防疫、检疫项目的筛选、实施和管理;负责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和动物防疫管理工作。
(五)医政药政处
拟订兽药、兽医器械管理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兽医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指导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管理工作;负责兽药、兽医器械、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和实施全市兽药产品质量抽检计划、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六)饲料管理处
拟订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及草场保护、建设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生产企业、动物源性饲料产品、草场和草种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饲草饲料资源的保护及开发利用;负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牧草项目的筛选、实施和管理。
(七)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挂市奶业管理办公室牌子)
拟订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畜禽质量安全检测计划;组织、指导对畜牧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按职责分工承担无公害畜产品管理有关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奶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奶源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和奶畜养殖管理;负责奶畜饲养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四、人员编制市畜牧兽医局配事业编制36名。领导职数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兽医师1名(副局级),总畜牧师1名(副局级),处长(主任)7名、副处长(副主任)7名。可配工勤人员3名。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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