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姓 氏 文 化 研 究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姓氏文化研究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正式批准的法人组织。本会是国内、国际姓氏文化研究的工作者和爱好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球从事各国姓氏科学研究的工作者、爱好者、支持者和相关管理工作者,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落实联合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BRAND.strtegy plans in cooperatin)以及中国《民族传统文化发展纲要》等国家相关的法规,开展有中国特色的中国姓氏文化高端研究,大力宣传中国传统姓氏文化的杰出成就。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际社会道德准则,在任何国家和地区开展工作,须遵守相关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会贯彻“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方针,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坚持实践是检验科学真理标准的原则,理论联系实际,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弘扬无私奉献、团结求实、协作创新的精神,为中国的民族姓氏文化振兴与崛起而做出卓越的贡献。
第五条 本会会址:香港。为便于开展工作,本会在北京设立常驻联络处;各地经申请和本会批准,可设分会及联络处、研究基地。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围绕国际国内姓氏文化研究相关学科领域开展以下活动:
(一)提高广大会员的学术水准,开展各种形式的姓氏文化研究学术活动,定期组织最新国内姓氏文化的研究、咨询、交流和考察活动。
(二)建立国家级姓氏文化研究基地,把专业传统姓氏文化研究方面有一技之长的能人组织起来,提高我国民族姓氏发展水平,为社会服务。
(三)开展有关国际国内姓氏的常识教育,在全社会中进行传统姓氏知识的宣传与普及。推动本国民族姓氏文化研究组织的高速发展。
(四)总结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与方法,编辑出版《中国历代姓氏发展概况》期刊和科普读物、专著及有关资料。
(五)开发和推广世界各国的姓氏文化的研究成果,为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传统姓氏顾问咨询。
(六)奖励优秀学术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向国家和国际社会举荐优秀的姓氏研究人才。
(七)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加强与相关国际学术团体的联系,开展国际性的合作,向国外推介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姓氏特点、向中国国内推介通过实践证明的国外的最新各国姓氏文化发展趋势。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参与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从事专业姓氏文化研究的单位可优先入会。
3、世界各地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从事姓氏文化研究的组织及相关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民间组织。
(二)个人会员: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从事专业姓氏策划研究工作,有姓氏研究成果者可优先入会;
3、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以及各级专业姓氏研究组织的设计者。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学术资料和科普资料;
(六)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学术交流权。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咨询和科普活动;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团体会员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协助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六)为本会事业发展捐赠、募集资金。
第十一条 会员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全体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参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选举产生新的下届理事会成员。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开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理事会组织机构是本会最高领导机构,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章程,制度,职责的审定;
(二)选举和任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审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检查执行情况。
会长职权:
(一)向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本会章程细则和工作计划;
(八)筹备、管理学会活动经费;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向理事会汇报年度工作计划和年终总结。
(十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十二)检查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十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或其文字形式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或其文字形式授权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选举产生,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六条 本会聘国内姓氏领域研究学科中成绩卓著、经验丰富的专家和管理工作者及社会知名人士为顾问,或担任名誉职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科学态度,从事本领域事业研究有一定的专长;
(二)在本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热爱中国民族传统姓氏文化研究事业,责任心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时,须经理事会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经本会理事会提议,本会法人代表由本会长担任。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下设的部门:
1、学术顾问委员会;2、百家姓氏企划部; 3、百家姓氏交流部;4、百家姓氏开发部;5、百家姓氏宣传部;6、财务预算管理部;7、国际姓氏联合部。
本会所设的部室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和部门,负责组织学术活动及开展相关业务,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逐渐建立。由理事会决定进行撤销和新设。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参照香港和国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会 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 3月3 日,在全体会员大会上表决通过。
中国姓氏文化研究会部分人员名单(各级领导成员名单)
荣誉会长: 萧楚耀 中国周易文化研究会执行会长
顾 问: 杨丽丽 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会长
马 宾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主任、顾问
郝盛琦 原中共中央顾问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
伍绍祖 原国家体委主任
姜文赞 北京市政府顾问
李 坪 中国工程院院士
许绍燮 中国工程院院士
赵文津 中国工程院院士
黄顺基 中国人民大学著名教授
宋正海 生地人生学术讲座主持
法律顾问: 巩献田 香港大学法学院教授
庞红兵 律师
拟邀请以下人员担任 (重要领导成员名单)
会长:杜 奇 泽 中国周易文化研究会会长
副 会 长:萧 楚 耀(兼) 傅景华 王建军 邓必南 吴恒昭(香港) 徐中(美国) 王心远
秘 书 长:杜 奇 泽(兼)
副秘书长:朱 高 山 朱 程
常务理事:
陈一文(兼) 傅景华 王建军 邓必南 觉如法师 李伯淳 吴恒昭(香港) 徐中(美国) 王心远 沈树奎(新加坡) 王建军 陈云翔(马来西亚) 曾水亭(台湾)郑浪平(台湾) 张爱联 汪成民 徐道一 高建国 徐好民 商宏宽 郭安宁 毓晏 杨雨霖 李世煇 粱毅 朱高山
国际姓氏文化专家组:
张德亮 杨智敏 李均 韩韫慧(美国)陈俊文 陆声俊 陈国生 栾巨庆 孙延好 夏毅 李韦利 李佳钰 熊雅 李贵超(马来西亚) 洪淑惠(台湾) 孔健(日本)郑吉盎(美国) 朱 程 张小龙
中 国 姓 氏 文 化 研 究 会 二 零 零 七 年 三月 三 日 正 式 成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