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贼为芷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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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左传·文公十八年》记载,周公制礼时确定:“毁则为贼,掩贼为芷,窃贿为盗,盗器为奸……有常无赦。”这就是说,破坏礼法是“贼”,隐匿贼为“芷”,窃取财物是“盗”,盗用国家宝器是“奸”,对于这些严重犯罪,必须加以严惩,绝不宽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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