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刘贵凌副检察长代理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决定
(仁怀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06年9月28日通过) 仁怀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贵凌代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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