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2009年,公安部交管局下发《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其中,对

酒后驾驶不劝阻、不制止的同乘者也应进行处罚,被首次明确列入征求意见稿中。[1]在征求意见稿中,拟加大醉酒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刑事处罚力度。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增加“危险驾驶机动车罪”罪名,将醉酒驾车、吸食毒品驾车以及飙车等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并分别按照没有造成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和情节特别严重三个档次进行处罚,造成事故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处罚应当高于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罚。修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适当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最高刑[2]。
增设建议受国务院委托,国务委员兼公安部部长孟建柱28日上午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报告了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情况。

在报告中,孟建柱提出:研究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镇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刑法》,并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最高刑。
这一提法,在28日下午举行的分组审议中,引发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关注。
“报告建议,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我个人表示赞同。”朱启委员说,我国拥有世界上1.9%的汽车,但是引发的交通死亡事故却占15%,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率,是世界上最高的国家。处罚力度偏轻,是导致交通事故不断增多的主要原因。
朱启委员指出,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酒后甚至醉酒驾驶尚未造成事故的,不构成犯罪。即使触犯了交通肇事罪,仅仅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去年,杭州、南京等地接连发生几起交通事故,甚至造成群死群伤。由于缺少法律依据,判处结果差距较大,群众反映非常强烈,严惩酒后驾驶的呼声高涨。
“建议加大对酒后驾驶的处罚力度。对酒后驾驶一定要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一定要从严、从重处理。”朱启委员说。
李祖沛委员持同样的观点。他认为,这些年来,酒后驾车、假牌照,在城市、高速公路上相互追逐和客车超员载客,这四种违法现象经常可以在媒体上看到,造成恶劣的影响和巨大的损失。这些违法行为为何屡禁不止?原因虽然很多,但一个主要原因是与惩处力度不大、不具有威慑力有关。 “对酒后驾驶、使用假牌假证、违法高速机动车相互追逐、客车超员载客这几方面的交通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惩处,对违法行为绝不姑息。这是对别人对社会的负责,也是对自己对家人的负责,所以严惩措施的出台是有好处的。”李祖沛委员说。
南振中委员也认为,报告建议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镇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这一建议有吸纳价值。
南振中委员介绍说,据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调研报告,2009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虽比上年有所减少,但醉酒驾驶机动车和在城区飙车仍然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两大“马路杀手”。
“将醉酒驾车和在城市街道飙车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刑法,有利于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南振中委员表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六年来,各地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持续不断地组织开展了一系列集中整治行动,从严查处超速、超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因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年均下降10%以上。
但不容置疑的是,机动车交通违法违规行为仍很突出。据统计,在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80%是由营运车辆及其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
“报告建议适当时候修改刑法,但修改刑法不是说改就改的,在没有改之前,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出台一些具体条例,先严管起来,政府可先出台一些严惩条例,加大惩处的力度。”李祖沛委员建议说。
2010年4月初,公安部修订施行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酒后驾驶,高速公路倒车、逆行、掉头,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法行为作了加重处罚的规定,并提高了相应的违法记分分值。
孟建柱在报告中也明确表示,针对事故高发、多发态势,对酒后驾驶、使用假牌假证、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客车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将研究增加拘留处罚措施,提高财产罚、资格罚幅度。[3]
相关规定2010年12月, 根据最新的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同时,二审草案稿规定,如果有醉驾、飙车等行为,同 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前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年内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设立意义有关部门的调查显示,2009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虽比上年有所减少,但醉酒驾驶机动车和在城区飙车仍然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两大“马路杀手”。
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是我国司法理论界、实务界和社会大众呼吁需要从立法层面解决的问题。据了解,世界各国也存在醉驾、飙车的社会问题,各国也纷纷通过立法防患于未然,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4]
他山之石韩国:醉酒驾车和拒绝酒精检测的可处3年以下监禁。
日本:最新的《道路交通法》经过多次加重处罚以后,对醉酒驾驶的处5年以下徒刑,酒后驾驶则处以3年以下徒刑。
德国:故意危险驾驶而危及他人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的,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过失危险驾驶而危及他人生命、健康、财产的,处2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西班牙:鲁莽驾驶机动车辆,置他人生命和身体于危险境地的,处6个月以上2年以下徒刑,并处吊销驾驶执照1年以上至6年。[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