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标准理论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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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的“双重标准理论” (The Theory of Double Standards)

该理论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38年的United States v. Carolene Products Co.一案中发展出来的, 主要是认为言论、出版、集会等表达自由在整个宪法权利体系中处于“优越的地位”(preferred position),为此较之于其他的宪法权利,尤其是较之于财产权等经济上的自由权,必须得到更加有力的保障,具体做法是:对那些以此为规制对象的立法的合宪性审查,可采取比规制后者之立法的有关审查更为严格的标准。其理由是,对于那些以规制社会经济生活为对象的立法,如果法官以自身的社会哲学去对抗由人民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中的多数派的抉择,就可能有悖于民主主义的精神;然而,立法上的抉择终究必须保证将来的多数派可以通过和平和民主的途径加以改变的可能性,而对以规制精神自由为对象的立法采取对比其它立法更为严格的审查标准,正是为了维护和实现这一目的,[2]否则就堵塞了公共选择或社会选择的正当途径,破坏了它们得以进行的先决条件和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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