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公有设施是一个国家赔偿法上的概念,指由行政机关或其特许的公物法人设置或管理,供公众使用的设施。其外延相当广泛,包括文教设施、铁路设施、道路设施、医药卫生设施、港埠设施、游乐运动设施等。公共设施除了包括人工物,还应该包括自然公物在内,如道路即为人工公物,河川即为自然公物。可见,我国学术界所称的“公共公有设施”概念同韩国学术界与判例中所称的“公共营造物”概念的含义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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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公有设施是一个国家赔偿法上的概念,指由行政机关或其特许的公物法人设置或管理,供公众使用的设施。其外延相当广泛,包括文教设施、铁路设施、道路设施、医药卫生设施、港埠设施、游乐运动设施等。公共设施除了包括人工物,还应该包括自然公物在内,如道路即为人工公物,河川即为自然公物。可见,我国学术界所称的“公共公有设施”概念同韩国学术界与判例中所称的“公共营造物”概念的含义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