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专利法
1952年颁布,此后又修改过14次。现行专利法采用的是1984年的修订本。早在1925年,澳大利亚就加入了巴黎公约,后又成为斯特拉期堡国际专利分类协定和PCT联盟的成员国。主要内容有:申请人对其发明既可以申请标准专利,也可以申请小专利,并且对改进发明还可申请增补专利。发明人或其受让人,以及受外国发明人或受让人委托传送文件的人,无论是否为澳大利亚居民,均可成为申请人。外国人向澳大利亚申请专利必须在澳大利亚有通讯地址。申请专利的发明成果必须是新的产品或方法,可以是关于物品、设备、工艺或方法的新的构思方案。作用于人体的医疗和外科治疗方法、用于控制某一制造过程的检测方法、用于食品或药品的单纯混合物以及生产此类混合物的方法,均不能获得专利保护。此外,违反澳大利亚法律的发明以及不属于澳大利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也不受专利保护。但是,整容治疗方法、新的药物、植物和生物方法都可以获得专利保护。一项发明在提出专利申请之前,没有在澳大利亚国内的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也没有在澳大利亚国内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那么该项发明便符合新颖性条件。然而,外国人按照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原则向澳大利亚申请专利时,如果在澳大利亚能够获得公开发表该发明的国外出版物,则这项发明就丧失了新颖性。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可以先提交临时说明书,在提交临时说明书后的12个月内再提交完整的说明书、附图及权利要求书。要求优先权的,在提交完整说明书后的3个月内还必须提交原申请文件的副本。外国申请人既可以要求部分优先权,也可以要求多项优先权。提出申请之后,申请人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不能超出原说明书的内容范围。在一份申请文件中,申请人可以同时对设备、方法和产品提出权利要求。对于标准专利申请,专利局不主动进行审查,申请人可以在提交完整说明书后的5年之内随时提出审查的请求,超过期限而未提出审查请求的,该申请失效。对提出审查请求的专利申请,专利局首先要检索50年以来的澳大利亚专利文献和申请文档,以审查新颖性。之后还要审查说明书是否对发明作出充分描述,是否给出了实施的最佳方式以及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是否以说明书所描述的内容为依据等等。标准专利申请一经专利局盖章,即视为取得了专利权。专利权保护期限为自提交完整说明书之日起16年,特殊情况下还可再延长10年。专利权授予后满3年,若该发明没有满足公众的合理需要,则该专利就可能被实施强制许可,若批准强制许可后满两年,公众的合理需要仍然没有得到满足,专利局便可撤销该项专利。如果专利权人由于疏忽大意而导致其专利失效,只要专利权人及时地提出请求,仍有可能恢复专利权。专利被授予后,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才能向澳大利亚的州高级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但请求赔偿损失可以追溯到完整说明书公开之日。专利权人进行专利转让或许可,必须在专利局登记方能产生效力。对于小专利,专利法规定,在申请手续、发明条件、新颖标准及审查范围等方面均与标准专利相同,不过小专利说明书只能有一个权利要求。在提交小专利申请后的几个星期之内,专利局即自行对其进行审查。小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授权日起1年,可以续展5年。对小专利,专利权人不用缴纳年费,专利法中也没有强制许可和恢复程序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小专利和标准专利可以互相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