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位继承
按照遗嘱人指定的前位继承人和后位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首先由前位继承人取得遗嘱人的财产,在遗嘱所指定的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到来或前位继承人死亡时,后位继承人取得前位继承人所取得的继承财产的制度。在按位继承中,继承开始时,由前位继承人继承遗产,后位继承人并不能因此而行使继承权,但前位继承人的继承权是受到限制的继承权。在遗产取得时,前位继承人受到一定限制,《瑞士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前位继承人在提供担保后才能取得遗产,如不能或没有提供担保,应命令前位继承人管理遗产。前位继承人取得遗产后,成为继承财产的所有人,但因其负有移交所继承遗产给后位继承人的义务,因此,前位继承人往往并不是遗产的最终受益人,他所享有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和收益的内容,而没有最终处分权。前位继承人只是遗产的有限制的所有人,《德国民法典》第2113条规定,前位继承人就属于继承财产的土地或土地上的权利所为的处分行为,在后位继承开始后,如使后位继承人的权利归于无效或遭受损害,其处分行为无效;前位继承人实施无偿或无正当理由的处分行为,也同样视为无效。前位继承人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条件出现时,才能成为享有完全的所有权的所有人,如《瑞士民法典》第492条规定,后位继承人在所定移交遗产时期前死亡的,只要被继承人无另外处分,遗产仍属于前位继承人。《德国民法典》第2109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已逾30年而未开始后位继承时,除特定情况外,后位继承的指定,失去效力。据此,前位继承人则成为遗产的不受限制的所有人。后位继承人是遗嘱人的继承人,而不是前位继承人的继承人,但由于遗嘱人的后位继承人的指定,在继承开始时,并不能立即对遗产进行继承,只有在前位继承人死亡或遗嘱人指定的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时,才能取得遗产的所有权,成为遗产最终的受益人,对遗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