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平竞争
又称“不正当竞争”、“非法竞争”。在工商业领域中采用不诚实或其它不正当的手段侵犯他人权利,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不公平竞争在各国民法典和商法典中并无详细规定。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因竞争不断加剧,各国开始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对不公平竞争做出规定。其主要包括:(1)非法使用竞争对手的专利、商标、商号、姓名、奖牌等;(2)向外界不真实地提供有关商品的品质、用途、制造方法等情报;(3)用行贿、受贿、敲诈等非法手段盗取竞争对手的营业秘密,收买竞争对手的职员或代理人为自己牟取暴利;(4)为了挤垮、吞并弱小的竞争对手,对同一货物的买卖提供不同的价格条件。(5)依仗垄断地位同买主签订不合理的结卖合同。(6)组合成某一集团的成员们,共同商定产量、价格、分配销售额、独占供应或采购的行为。这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而遭受损失的企业和个人,可对其依法提起排除妨害和赔偿损失之诉。中国颁发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为防止不正当竞争,立法机关应制定必要的经济法规,限制和制裁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