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1)总理全面领导国务院工作,总理代表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副总理、国委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并与秘书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一起对总理负责。
(2)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总理具有最后决策权。
(3)总理有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任免人选。
(4)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行政人员,须由总理签署,才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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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理、国委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并与秘书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一起对总理负责。
(2)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总理具有最后决策权。
(3)总理有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任免人选。
(4)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行政人员,须由总理签署,才具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