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和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十要十不准”规定的通知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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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现将《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和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十要十不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和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十要十不准”规定

一要认真执行依法行政和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有关政策、法规,真正做到令行禁止;不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以言代法。

二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多形式组织政务公开;不准简化公开程序,缩短和拖延公开时间,或不公开、假公开。

三要自觉执行严格依法行政和涉农收费的各项政策;不准违规出台收费文件,擅自收取保证金或提高收费标准,乱集资、乱摊派。

四要自觉规范收费行为,不准在婚姻登记、学生就学、农村建房、土地清理、计生指标审批、户籍迁移等办理过程中搭车收费。

五要依法、按程序征收有关费用和罚款;不准动用警力、组派工作队,采取收粮、搬物、牵牲畜等手段强行收取合理税费和罚款。

六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对政策存在错误认识或抵触情绪的农民;不准采用简单的行政命令或威胁、欺骗、逼迫等手段落实工作任务。

七要严格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合理流转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不准非法变更、解除农民的土地承包合同,强行干预农民的自主生产经营行为。

八要坚持"量力而行"原则,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基础设施建设;不准强迫农民投资投劳参加的达标升级活动。

九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为农民提供或组织农业生产等方面的有偿服务;不准强迫农民接受有偿服务,或在补贴、救济和奖励等款项中代扣有偿服务费用。

十要坚持亮证执法,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农民,依法、按程序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不准假公济私、徇私枉法、粗暴执法。

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相关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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