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办理在职转退休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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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医保管字[2009]45号

各省直参保单位:

近期我局在经办过程中发现有个别参保单位在为参保职工办理在职转退休时,申报的退休工资明显高于在职工资,由于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不缴费,划入帐户比例和享受医疗待遇都比在职人员高,造成了医保基金的流失,为医保基金运行带来风险。

为了确保基金安全稳定运行,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我局针对上述情况将加强审核,单位在日后办理在职转退休业务中,如出现退休工资高于在职工资的情况,除需提供退休审批表外,还需提供该职工参保以来历年的工资核定表原件及复印件,以历年的档案工资(工资核定表)与对应年度申报的基数之差补缴历年差额,补缴金额并入统筹,不补个人帐户,补缴到帐后方可办理在职转退休。

根据《社会保险征缴条例》,我局将对以往的这种情况进行追缴,届时请各参保单位予以配合。

特此通知。

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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