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高级人才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其专业特长,激励他们更好地为我县的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根据县发[2004]25号文件关于设立高级人才津贴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担任副县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副高以上人才、聘任在岗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引进人才除外)或全日制高等院校硕士学位及以上学位的高级人才。
第三条 高级人才的津贴待遇标准为:已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学位的人才每人每月人才津贴200元,交通补贴每人每月100元。其中已担任副县级及以上人才不发放交通补贴。所需经费按用人单位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第四条 高级人才的津贴待遇不实行终身享受制,采取年度考核与定期业绩考核相结合,实行一年一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动态考核办法。
第五条 高级人才津贴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等次、程序及方法
第六条 高级人才的年度考核按省人事厅制定的《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高级人才的聘期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
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
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其考核标准分为统一标准和量化标准,统一标准参照《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八条 聘期考核的量化标准以岗位职责、聘期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进行具体量化,不同专业,不同职务,不同层次人员的量化考核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明确,并报县人才资源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 聘期考核在聘用期结束前一月内进行。
第十条 聘期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填写《道真自治县高级人才聘期考核登记表》。
(二)单位领导在群众测评的基础上,按照考核的统一标准和量化标准进行综合测评;根据测评结果和被考核人的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后,提交行业主管部门考核领导小组审批,并送县高级人才考核领导小组备案。
(三)各单位对每个被考核人的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并书面通知本人。
第十一条 高级人才对本人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在接到考核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县高级人才考核小组申请复议。
第十二条 属单位负责人的高级人才的考核参照上述程序,按管理权限由行业主管部门考核领导小组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三条 聘期考核工作结束的后,将《道真自治县高级人才聘期考核登记表》送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三章 考核结果使用
第十四条 高级人才津贴的发放以考核结果为依据。
第十五条 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含合格)以上等次的,次年用人单位每月按相应标准兑现津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次年用人单位每月按相应标准减半发放津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次年用人单位每月不发放津贴。
第十六条 凡聘期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含合格)以上等次的,下一聘期的第一年用人单位每月按相应标准及时兑现津贴;凡聘期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下一聘期内用人单位每月按相应标准减半发放津贴;凡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下一聘期内用人单位不予发放津贴。
第十七条 高级人才津贴的发放从受聘当月起执行,其中止时间为被解聘的下一月。
第四章 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 设立道真自治县高级人才聘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县高级人才的考核工作,考核小组由高级人才所在单位、县委组织部和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并接受县人才资源开发领导小组的领导,日常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成立本行业的高级人才聘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行业高级人才的考核工作。
第十九条 考核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制定高级人才的聘期考核标准和有关考核规
定;
(二)组织、指导、监督各单位对高级人才的考核工作;
(三)审核或管理高级人才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议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和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