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抓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以下简称“整顿工作”),依法整治违反《矿产资源法》的各类行为,加强矿产资源的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管理,促进我县矿业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上级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顿工作目的
通过开展整顿工作,进一步规范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行为,确保依法管理和依法探矿采矿;全面取缔无证采矿、越界采矿、持勘查许可证非法采矿、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强化对探矿权人最低勘查投入的监督管理,切实解决圈而不探的问题;依法规范有关部门向矿山企业供应炸材、电力等行为;进一步推进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促进我县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1、全面清理开采矿产资源的各级各类矿山企业,对持证矿山企业和无证矿山的基本情况登记造册。
2、坚决取缔查处无证开采、无证勘查行为;依法严格查处持证违法行为;对证照手续不一致的依法查处,并限期改正。
3、认真清理机关干部参与办矿问题,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任人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4、进一步开展煤、铝土矿、锰等优势矿种大中型矿产地矿权设置的清理;以煤、铝土矿为重点,调减占用资源储量与实际生产能力不配置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解决圈占资源问题;规范和整合国家规划矿区范围的已有小型矿山和小矿。
5、积极探索矿业权二级市场管理,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依法打击非法转让行为,严禁非法炒作矿业权,维护正常的矿业权市场秩序。
6、依法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工作,切实改变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管理的状况,全面制止和查处越界开采、越界勘查和圈而不探、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管理。
7、全面清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重点查处擅自增设审批环节、越权颁证、矿界重叠和批准范围与实际不相符等情况,通过治理整顿纠正管理机关自身的不当行政行为。
8、全面理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体制,改进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征收率,确保依法征收、使用和管理。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一)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整顿工作的领导,自治县人民政府成立县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整顿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和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整顿工作。
(二)工作职责:
1、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整顿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要求,取缔一切非法勘查和非法开采的小煤窑及打石、打砂场等。
2、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依法查处越界采矿、开采未经批准的矿种、非法转让、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严格遵守发证程序和权限;加大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力度,确保足额征收和依法上缴使用;加大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并将无证矿山情况报告自治县人民政府后,依法组织关闭和函告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切实加强土地的监督管理,禁止和处罚向无证矿山提供用地的行为。
3、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干部的法制教育和廉政建设教育,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开展整顿工作进行全过程监察;认真清理机关干部参与办矿问题,对违反规定的、工作失察的要严肃查处,该追究责任的,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追究责任。
4、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法生产经营的要依法查处,直至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矿山企业性质或法人代表发生变更的,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变更后的证件办理变更登记,防止非法转让行为。
5、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矿山社会治安的治理整顿;对无证采矿者要切实加强法制教育,性质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炸材管理制度,严禁向无证和违反法律法规的矿山企业提供炸材。
6、供电部门要积极参与整顿工作,严禁向无证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矿山企业供电。
7、煤炭部门要严格执行《煤炭法》,采取切实可行措施,防止已经关闭的煤矿死灰复燃,严禁非法开采煤炭资源,对越界开采或破坏性开采煤炭资源的,要依法查处,直至注销或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同时函告国土资源部门;对持证矿山范围内的非法矿山进行清理取缔;加强煤炭经营管理,认真清理煤炭经营场所,打击倒卖、转卖、哄抬煤价的行为。
8、经贸、乡企部门要对本部门所管理矿山企业的开采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禁止开采未经批准的矿种,禁止为未经批准开采矿种的企业项目立项。
9、交通、电力、水利、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就地采挖用于公益性事业采石场的管理,做到先备案后开采;异地开采用于公益性事业的采石场,必须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10、安监部门要加强矿山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及时将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需要关闭取缔的持证矿山函告工商、国土资源、公安、供电等部门。
四、时间安排
全县整顿工作从2005年3月11日到2005年11月30日结束,分五个阶段进行。(时间作适当调整)
第一阶段:专项整顿工作准备阶段(2005年3月11日至4月20日)
1、成立整顿工作机构,制定整顿工作方案。
2、召开整顿工作会议,传达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安排部署整顿工作。
3、切实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让广大干部、群众和业主知晓整顿工作的目的、重点、要求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充分认识到依法办矿、依法采矿的重要性,增强法律意识,为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阶段(2005年4月21日至6月30日)
1、对已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无证矿山进行清理并登记造册。
2、企业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供部门管理矿山的基本情况,由国土资源部门核对持证矿山和无证矿山表,清理出应补办手续矿山及应取缔矿山名单。
3、清查已颁发的“两证”中是否存在越权颁发的证件,是否有不符合规定程序或规定的资质条件而颁发的证件,是否有批准范围与实际不相符的证件,是否有矿权重叠的证件。
4、清查是否存在擅自增设审批环节。
5、清理矿权是否发生了转让或承包,是否有越界勘查开采行为,勘查开采矿种是否发生了变化,所持“两证”是否属于有效证件,是否存在圈而不探、以采代探行为。
第三阶段:整顿阶段(2005年7月1日至8月31日)
1、对第二阶段清理中发现违法事实清楚的,要边清理边整顿。对查出的无证采矿、无证勘查、越界采矿、持勘查许可证非法采矿、持无效证件非法勘查开采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对清理出的应补办手续公益性事业采石场,完善有关手续或依法予以取缔。
3、对土地使用权人在其依法已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非法采矿或为非法采矿提供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查处;对于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为用于采矿活动而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的,一律不予审批。
4、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对越权颁发的、不符合规定程序或规定的资质条件而颁发的、批准范围与实际不相符的、矿权重叠的要依法予以注销和纠正。
6、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审批环节予以取缔和纠正。
7、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要求需要关闭取缔的持证矿山,矿山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要向有关部门函告,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注销证照、停止供应炸材和电力。
第四阶段:自查总结阶段(2005年9月1日至10月15日)
1、各乡(镇)对整顿工作进行自查总结,巩固整顿工作成果,查遗补漏,防止反弹,维护正常的矿山秩序。
2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维护正常矿业秩序的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工作责任落实到乡(镇)及其相关部门,落实到村、组、矿山企业,责任到人,
3、加大巡回检查力度,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第五阶段:验收阶段(2005年10月16日至2005年10月31日)
1、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2、各乡(镇)在开展整顿中要加强信息反馈,及时互通情报。
二00五年五月七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