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全面消除煤矿安全隐患,有效防止各种煤炭安全生产事故,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委关于全面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25号)和《关于黔西南自治州安龙县“4·15”煤矿瓦斯爆炸事故的紧急通报》(黔府办发电[2005]59号)、《关于转发山西省近期两起煤矿瓦斯事故处理情况的通报》(黔府办发电[2005]67号)、《关于毕节地区纳雍县“4.30”煤矿瓦斯爆炸等事故的紧急通报》(黔府办发电[2005]72号)等文件精神,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OO5年5月20至5月30日
二、检查组组成人员
从自治县监察局、安监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煤炭局等单位各抽调1—2名人员组成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组。
三、检查内容(见附表)。
四、检查办法:
(一)由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安监局、煤炭局领导分别带队组成3个小组,对全县23间煤矿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检查采取明查暗防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检查制度完善和落实、安全隐患防治、设施配备、安全教育、安全记录等方面情况;
(三)对检查不合格的煤矿,必须责令立即停产整改;停产整改结束后,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复工生产。
五、其他事项
1、检查结束后,由自治县安监局负责,向自治县人民政府书面汇报检查情况;
2、严格按照“谁检查、谁负责”原则,落实检查责任。对在检查过程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
二OO五年五月十八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