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精神,提高农民素质,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民增收,根据农业部、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2005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科教发〔2005〕00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2005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发〔2005〕1号文件精神,按照“政府推动、基地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通过财政补贴等手段,调动广大农民积极性,大力开展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农村劳动力素质,提高就业技能,促进合理、有序流动,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
二、目标任务
1、引导性培训3000人,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阳光工程办公室、自治县职业教育培训中心、就业再就业培训中心)通过广播电视、标语、资料、会议等形式组织实施。
2、技能性培训1000人,实现就业转移800人以上(其中培训沼气工、建筑工各100人),由自治县职业教育培训中心、就业再就业培训中心按培训合同组织实施。
三、明确责任,加强监管
1、阳光工程办公室在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阳光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切实按照工作职责,加强项目申报、督查、验收等工作,确保项目发挥最大效益。
2、自治县职业教育培训中心、就业再就业培训中心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组织培训并切实做好就业转移工作,做到培训转移资料齐全,台帐规范。
3、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要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及生源组织等工作。
四、强化组织领导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在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阳光工程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管理工作。自治县职业教育培训中心、就业再就业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培训并切实做好就业转移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自治县人民政府将对有关工作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情况进行考核。
二00五年六月七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