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遵府办发〔2004〕165号),切实做好我县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参保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遵府办发〔2004〕165号文件规定,全县各企业职工、个体工商业雇工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各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务必于2006年5月20日前到县社会保险事业局为职工和雇工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在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时,须审查职工劳动关系和用人单位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相关资料,凡未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与工伤保险一并办理参保手续。
三、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未参加工伤保险、中断缴费、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参保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其负责人应在24小时内向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抢救治疗等情况,以便工伤认定和及时兑现工伤保险待遇。
附:2006年首批参加工伤保险单位名单
二OO六年五月十五日
2006年首批参加工伤保险单位名单[1]
单位
名称
在职
人数
缴费费率%
单位
名称
在职
人数
缴费
费率%
农业银行
72
0.6
车站
18
0.6
财保公司
11
0.6
物资公司
26
0.6
新华书店
7
0.6
林工商公司
6
1.2
盐业公司
17
0.6
信用联社
161
0.6
石油公司
28
0.6
供销中心社
15
0.6
种子公司
9
0.6
黎明水管所
13
1.2
药材公司
32
0.6
宏源公司
145
0.6
烟草公司
299
0.6
自来水公司
38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