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五月十五日
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严厉打击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活动,切实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专项整治行动由县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实施。县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县长熊祖模为召集人,副县长祝华静为副召集人,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李华,县公安局副局长朱俊令,县经贸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县煤炭局、县国税局、县银监局、人行道真支行有关负责人组成的“县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专项整治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负责具体组织开展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讲政治、顾大局,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加强协调配合,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捣毁一批非法经营场所,打掉一批从事制贩假票据或虚开票据的犯罪团伙和窝点,查处一批重特大偷税案件,严惩一批涉案金额大、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分子,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有效遏制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活动,使涉煤行业税收征管秩序显著好转,税费征收明显上升。
三、工作重点
主要对重点产煤乡(镇)和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煤炭的企业以及煤炭税收征收重点环节进行专项整治。重点针对虚假纳税申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货物运输发票、利用虚开或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可抵扣发票偷逃国家税款的违法犯罪行为;制造、贩卖和使用伪造的煤炭票证进行骗逃税费的违法犯罪行为;无证照非法经营涉煤行业的违法犯罪行业;相关管理职能部门中的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打击。
四、工作步骤和措施
专项整治行动从2006年5月8日起,至10月31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2006年5月8日至5月31日):县公安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县工商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联合下发《关于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专项整治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在涉煤行业集中的地区,通过当地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专项整治办公、办税地点,补税专用帐户、举报电话等,接受涉煤行业纳税人依法申报、补税、办证,接受群众举报。通过宣传动员,在全县形成打击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的强大舆论态势,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危害性的认识,切实增强有关涉煤企业和个人依法经营、诚信纳税意识,震慑涉煤行业偷逃税违法犯罪嫌疑人,促其主动投案自首。
(二)排查重点阶段(2006年6月1日至6月30日):联席会议办公室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加强配合,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切实摸清涉煤行业底数,掌握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同时,排查出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的重点企业或个人,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教育、追补税款、退赔非法所得等工作。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由税务、公安、工商、煤炭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认真调查,构成犯罪的,严格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贪污、受贿、渎职、失职等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立案查处。需要检察机关、纪检部门介入的案件,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请检察机关、经检部门及时介入共同开展调查。
(三)整治打击阶段(2006年7月1日至9月30日):在宣传动员、排查重点的基础上,对涉煤行业重大偷逃税经济犯罪组织实施集中整治打击行动。公安、税务、工商、煤炭等部门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又拒不投案自首和主动补税、退赔非法所得的,要依法坚决予以打击;对违反税收管理法律、法规,尚不够成犯罪的,要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管理秩序混乱的,要责令停业,帮助和督促改进;对无证照非法经营又拒不停业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制售假票证的团伙和窝点,要坚决予以摧毁。
(四)整改提高阶段(2006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联席会议办公室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掌握涉煤违法犯罪的新动态、新规律、新特点,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防范措施,加大涉煤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科技含量,逐步建立涉煤行业税收征管长效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对这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责令返工和追究领导责任;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有功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我县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对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问题突出,不仅造成国家税收流失,而且对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一定危害。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把专项整治行动作为全县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活动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
(二)注意政策、精心组织。涉煤违法犯罪活动十分复杂,既有我们管理中的疏漏,又有少数犯罪分子恶意作案;既有政策法律衔接的问题,又有一些单位和个人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要针对不同性质的问题和矛盾,采取区别对待的措施,防止一刀切和简单化处理。既要打击犯罪、整治市场秩序,又要维护好正常的生产活动。要特别警惕少数坏人乘机挑起事端,破坏煤电生产或破坏社会稳定。要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力争早发现、早研究、早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为首骨干分子,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要加强调查研究,严格依法办事。工作中发现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三)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公安机关要集中力量立案侦破涉案金额巨大、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影响大的案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追缴偷逃税费和查处一般违法行为;税务机关要加大税收征管、稽查和行政执法力度;工商部门要对涉煤经营的企业、个人、场所进行清理;煤炭部门要加强煤炭企业的一般管理和税费征收管理。各有关部门工作情况要及时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线索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要尽快审查,对符合立案标准的要及时立案侦查,并及时向移送机关反馈情况。对不够立案标准的要及时退回移送机关作出处理。检察机关要予以监督。人民法院在专项整治中起诉的案件,要及时审理,依法快处、重处。
(四)严惩“官”“煤”腐败,摧毁涉“黑”团伙。各级各部门要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道真经济发展的高度,坚决克服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对发现的涉“官”、涉“黑”案件无论涉及到什么部门、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坚决惩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