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切实做好2006年度全县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1号)、《贵州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2006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6〕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做好2006年度全县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就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安置对象
1. 服满现役2年(含2年)以上的城镇退役士兵。
2. 服满现役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
3. 因战、因公致八级(含八级)以上的残疾军人。
4.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二、 安置原则
1. 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原则;
2.指令性安置与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相结合原则。
三、 安置办法
1.政府指令性安置: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服满现役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因战、因公致残八级(含八级)以上的残疾军人,由政府指令性安置到事业单位或机关缺编的公勤人员岗位。
2.凡属中央、省、市直属单位职工子女,由其父母所在系统负责接收安置。
3.除由政府指令性安置和按系统包干安置的对象外,其余由地方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一律实行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安置。补助标准为:服满现役两年的城镇退役士兵,每人补助1.5万元;服满现役10年的转业士官,每人补助2.4万元;服现役未满10年的士官,在城镇退役士兵的基础上一期退役士官增发20%,二期退役士官增发30%,退役士官或士兵曾在西藏服役的增发10%;荣立一等功(含一等功)以上的增发30%,荣立二等功的增发20%,荣立三等功的增发10%。
4.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各部门要依据县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认真落实好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5.凡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办理安置和自谋职业手续期间,由县民政部门发给待安置期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补助费。
6.安置时间自安置部门出具安排介绍信之日起计算,一月内不按时到岗到位的,视为自择职业人员。自谋职业者在接到安置部门通知3个月内到安置部门办理一切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档案,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管理。
四、 严格执行安置政策
1.凡有接收安置任务的乡(镇)和单位,要将城镇退役士兵
和转业士官安置就业工作作为一项特殊的政治任务,不能拒绝接收。对拒绝接收安置的,县人民政府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安置部门要把好安置关,坚决杜绝把不符合安置政策规定的退役士兵纳入安置范围,县监察、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相互配合、互相监督,坚持将安置政策、安置对象、安置去向、安置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就业工作是党和政府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事关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提高安置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8月底前完成我县2006年度安置任务。
二OO六年八月十六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