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行为,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在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 充分认识做好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重要意义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是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为全社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职责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将财政部门及本单位内部当期向职工发放的所有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收入进行合并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于次月七日(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三日以上法定假日的,按法定休假日天数顺延)内向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缴税款凭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同时报送电子表格),切实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履行扣缴税款义务,应自觉接受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将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本通知所称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以下简称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以下简称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本办法所称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
四、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九)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五、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应按每个人逐栏逐项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附件1)、《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附件2)、《个人基础信息登记表》(附件3)。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填写实际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情况。《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填写支付了应税所得,但未达到纳税标准的个人情况。
六、扣缴义务人应设立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备查簿,正确反映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
七、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八、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和个人基础信息等有关情况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九、税务机关应依法为扣缴义务人和个人的情况保密。对未为扣缴义务人和个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其他税收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本通知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