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试行)》、《四川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教师〔1997〕24号各市、地、州、县教委(教育局):
现将《四川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试行)》、(四川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登记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根据国家教委发关于中学教师培训工作在坚持不懈地抓好教师学历补偿教育,提高教师学历合格率的同时,要不失时机地在广大中学教师中开展继续教育,逐步将将寻师工作的重点由学历补偿教育转移到继续教育上来的要求,逐步将师训工作的重点由学历补偿教育转移到继续教育上来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委确定,从现在起全省正式启动中学教师继续教育。这标志着我省中学教师培训开始迈入一个新的工作领域,工作重点开始向继续教育转移。
对中学教师进行以提高政治思想素质,提高师德修养和教育理论水平,提高教育教学和教育科研实际能力为目标的继续教育,是加强中学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深化中学教育改革,大力推行素质教育,提高中学教育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进修院校、教科所(教研室)、电教馆(站)和各中学校的于部、教师要充分认识对中学教师开展继续教育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学习《暂行规定》和《登记制度实施办法》,高度重视和开展好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各地要依照《暂行规定》和《登记制度实施办法》的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规划,统筹协调与教师培训密切有关的各职能部门,积极开展中学教师继续教育试点工作,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为全面开展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奠定良好基础。
各地在贯彻执行本文件过程中有何意见与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委师范处。有关《登记制度实施办法》的执行方案我委将另行通知。
四川省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四川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促进中学教师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中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四川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教育委员会和市(地、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是全省实行中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的主管部门;各中学是具体实施登记行为的单位;各教师进修校是审核登记内容和学时折算的管理单位;各市(地、州)教育学院是复核登记内容和学时折算、出具证明的单位。
第三条 续教育登记的对象是各中学全体在职、在岗教师。
第四条 继续教育登记的内容系登记对象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基本情况,主要登记继续教育活动项目、项目实施时间、形式、结果和项目学时量等内容。对不同内容、不同形式、不同结果的继续教育活动的量,均以学时计算。
四川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促进中学教师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中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四川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教育委员会和市(地、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是全省实行中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的主管部门;各中学是具体实施登记行为的单位;各教师进修校是审核登记内容和学时折算的管理单位;各市(地、州)教育学院是复核登记内容和学时折算、出具证明的单位。
第三条 续教育登记的对象是各中学全体在职、在岗教师。
第四条 继续教育登记的内容系登记对象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基本情况,主要登记继续教育活动项目、项目实施时间、形式、结果和项目学时量等内容。对不同内容、不同形式、不同结果的继续教育活动的量,均以学时计算。
第五条 中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列入登记的范围:
1、参加按照国家教委、省教委制定的教学方案、教学纲要,由教育学院举办或指导的各种规范性培训。
2、参加按照市(地、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师训规划安排,由教师进修院校举办或指导的、有明确的学习内容、有阶段性检测措施的各种继续教育灵活性培训。
3、参加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进修院校举办或认可的各种教育教学技能训练。
4、参加由教师进修院校、教科所(教研室)、电教、教仪馆(站)等部门开展的属于继续教育范畴的专题讲座、教研、教改实验、优质课竞赛等活动。
5、撰写教育教学论文、学术专著、教育教学经验文章、教材教参等论著。
6、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属师范专业或与教师所教学科紧密相关专业的提高学历层次的进修或第二学历教育。
7、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其它继续教育活动。
第六条 中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学时量计算标准:
1、参加由教育学院举办的规范性培训,学完规定的课程,经考核(考试)合格者,其学时按开出课程的总学时计:不合格者计学时的30%。
2、参加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进修院校、教科所(教研室)举办或组织的继续教育专题讲座,听讲者,按实际听讲时间以每小时一学时计算;担任主讲者,根据主办单位的级别,按实际讲课时间乘以9(省级及省级以上)、或7(市地级)、或5(县级)、或3(片区级)、或2(校级)。登记的依据:听讲者以听课笔记为依据;主讲者以主办单位聘书为依据。
3、在教育教学岗位上自觉加强师德修养,每学期有一篇师德修养心得,无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每学期计5学时;如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则不予计算学时。
4、按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统一要求参加职业技能训练,经考核合格,每项计20学时;达到优秀者,计30学时;达到良好者,计25学时。
5、按教育行政部门或任职学校的统一安排,或按经学校批准的教学计划自学,有自学笔记和自学心得者,每学期最多可计10学时。
6、任职学校批准,参加各级教研活动,以正式会议时间折半计算。
7、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开课活动,听课者按听课时间折半计算;主讲者,根据主办单位的级别,按实际讲课时间(每节课算1学时)乘以9(省级及省级以上)、或7(市地级)、或5(县级)、或3(片区级)、或2(校级)。
8、参加课题研究,主研人员根据课题列项单位的级别,每学年分别计一学时:国家级40学时、省级30学时、市级20学时、县级10学时、片区级7学时、校级5学时。协研人员按主研人员学时量的三分之一计算。
9、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学历教育,每及格1科计15学时。不及格学科计5学时。
10、参加学术研讨会,提交人选的学术论文或教育教学经验文章;按会议主办单位级别,分别计:国家级加学时、省级巧学时、市级10学时、县级8学时、片区级4学时、校级2学时。
11、发表学术论文或教育教学经验文章,按报刊的级别,每篇(不低于2千字)分别计:国家级20学时、省级15学时、市级10学时、县级8学时。
12、出版教育教学类专著,按每千字10学时计。出版编著的教材、教参、教辅类读物,按每千字5学时计。若为合著,则按专著或编著的不同标,按实际执笔部分的字数计算。若担任主编,除按上述标准计算执笔部分的学时外,按全书总字数每千字1学时增计。若担任副主编,按全书总字数每千字0.5学时增计。
13、根据任职学校安排,承担教师进修提高的指导教师,有指导计划,有具体活动,有实际效果,每学期最多可计10学时。
14、经任职学校同意,参加教育教学方面的竞赛并获奖者,按主办单位的级别,分别计学时:国家级一等奖加学时,二等奖15学时,三等奖12学时;省级一等奖巧学时:二等奖10学时,三等奖8学时;市级一等奖10学时,二等奖8学时,三等奖5学时;县级一等奖8学时,二等奖5学时,三等奖3学时;片区级一等奖5学时,二等奖3学时,三等奖2学时。
第七条 同一活动,同一成果不能重复计算。如参加教研活动,同时又提交论文,只能计一项;同一论文,既会议交流又正式发表,也只能记一次;参加各种竞赛获多级奖励,只能计一次。其它可能出现重复的活动或成果的学时登记办法类推。
第八条 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要坚持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参加继续教育是教师任职期内的职责之一。试用期内的中学教师,在试用期内须完成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集中培训的学时不得少于30%。未完成规定学时量者,延期转正。其他中学教师每学年须完成100学时的继续教育。教师参加规范性培训学时数须占其职务任期内总学时数的50%以上。完成继续教育的年度学时和任职期内总学时的情况作为教师职务评聘、考核晋升和评优选模的必要条件之一。在任期内为完成累计学时者除特殊情况外,视为任职期内考核不合格。
中学教师接受继续教育规范性培训的学时,可在教师任职期内集中或分散安排。
第九条 中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采用《继续教育登记卡》《继续教育登记卡》是记载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情况的有效凭证,由被登记人任职学校掌握。
《继续教育登记卡》由省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式样。教师任职学校每年应将教师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情况予以张榜公布。
第十条 继续教育登记审核采用《继续教育证明书》。《继续教育证明书》是由市(地、州)教育学院对被登记人在任职期内学满规定学时的内容、质量等进行复核后发给合格者的证明。《继续教育证明书》是评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考核依据之一。《继续教育证明书》由省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发。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