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抓好我县2007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按照《道真自治县2007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全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和“以人为本”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做到依法整治,联合执法,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促进我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二、任务目标
通过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一步健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强化事故防范措施,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类事故隐患,依法取缔和关闭非法及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水平。
三、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2007年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樊建明(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传建雄(县安监局局长)
陈启发(县国土局局长)
成 员:黄仁辉(县安监局副局长)
徐传忠(县国土局副局长)
王槐兵(县公安局副局长)
古鸿飞(县工商局副局长)
冉寿强(县电力公司副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安监局,黄仁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启动阶段(2007年5月1—30日)。制定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召开全县非煤矿山安全工作会议;编写非煤矿山开采设计及安全评价报告,启动新、改、扩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工作。 (二)实施阶段(2007年6月1日—8月15日)。开展全县非煤矿山清查工作,根据清查结果分类开展专项治理;完成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工作;切实做好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三)总结阶段(2007年8月16—30日)。上报工作总结,资料清理归档。
五、主要措施
(一)认真开展非煤矿山清理整顿工作
1.各乡(镇)于6月20日前按照统一制定的表册清理登记,完成非煤矿山企业的清理摸底工作。清理登记对象包括五证齐全的合法企业、证照不全的企业、非法企业及流动砂机。各乡(镇)要采取分级负责方式,以村(居)为单位进行清理登记,登记表经村(居)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交乡(镇)汇总;乡(镇)负责汇总的人员、分管安全工作和国土工作的领导分别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6月15日前报县安委办。
2.强化协调配合,分类开展专项治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安监、国土、公安、工商、电力等部门要根据清理结果,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研究和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措施,对全县非煤矿山分类开展专项治理,进一步改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规范矿业资源开发秩序。
(1)由县国土局负责,重点加强对河口、棕坪、桃源、忠信、洛龙、三桥、旧城等乡(镇)非煤矿山的监督检查,依法取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对已取得采矿许可证而相关证照不全的非煤矿山企业,督促其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其停产整顿,拒不按有关规定办理的,依法予以关闭。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要认真组织开展复查和监督工作。对越界开采的非煤矿山企业,要依法暂扣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对未按照批准的安全专篇或开采方案进行开采的,责令其停产整顿。对安全管理滑坡、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报请颁证机关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依法予以关闭。
(2)积极探索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的流动砂机管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措施,进一步规范全县流动砂机管理秩序,杜绝无序开采行为,促进全县矿业秩序和安全生产形势全面好转。
(3)认真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要求,结合安全生产许可工作,重点检查洛龙镇学堂坡和岩风坝硫铁矿、隆兴镇孔家湾铁矿等企业的机械通风情况,及时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治理措施;对未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和通风管理混乱的矿井,要责令其停产整顿,限期整改。
(4)督促全县非煤矿山企业于6月15日前完成安全风险抵押金存储、工伤保险缴纳和救护协议签订工作。
(5)做好对尾库矿、大型采空区、露天边坡的排查摸底和隐患整治工作,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自查自纠,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止非煤矿山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认真做好新、改、扩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2007年10月底前完成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证工作。对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新、改、扩建非煤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未制订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的,不得进行设备调试和试运行;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不得投入生产。
(三)切实做好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督促、指导非煤矿山企业认真做好新增矿工的三级安全教育、转岗工人的转岗安全教育,关键岗位、危险岗位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殊安全教育,进一步增强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和自我保护能力;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复训,不断提高其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指导企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适时组织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四)推动非煤矿山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工作方案,选择1—2户中小型矿山企业作为试点,开展标准化建设活动。积极推广先进适用开采技术,淘汰落后的开采方式,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推进规模化、规范化、机械化开采,全面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同时,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以点带面、逐步推开,稳步提升全县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技术装备和管理工作水平。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我县非煤矿山点多面广,安全基础薄弱,要实现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状况的根本好转,需要付出长期艰苦的努力。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保障全县安全生产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增强抓好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确保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健全制度,抓好结合。把开展专项整治与学习宣传和贯彻《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结合起来,将深化整治的过程变成依法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的过程;把专项整治与加强日常监管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工作机制;把专项整治与企业安全自我约束工作结合起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
(三)明确责任,严格依法。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拒不整改的非煤矿山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按照“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对专项整治工作中把关不严、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失职渎职的人员,要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五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