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设在吉林省的审判机关。接受吉林省委的领导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对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审判由本级法院审理的各类一审、二审和死刑复核案件,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并负责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法院历史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设在吉林省省会长春市,1948年6月17日成立,前身为吉林省高等法院,设在吉林市;后于1949年9月6日改称吉林省人民法院;1953年随省会迁至长春市;1955年1月11日,改称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68年1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被军事管制,省革命委员会下设人民保卫部,人民保卫部下设审判组,行使审判权;1973年1月1日,恢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制;同年12月,撤销人民保卫部及其下设审判组,正式恢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历任院长为关俊彦、鲍廷干、王吉仁、陈东平、沈仑、姚昕、王吉仁、金健民、王洪模、谢安山、杨庆祥、蔡彰。现任院长张文显。
机构设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内设办公室、政治部(内设干部处、宣传教育处、书记员管理处、老干部处)、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林业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内设案件执行处、案件监督处、综合处)、研究室、司法警察总队、技术处、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监察室、审判管理办公室、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办公室、直属机关党委等部门。下辖长春、吉林、延边、四平、通化、白城、辽源、松原、白山九个中级人民法院,吉林、延边、白山三个中级人民法院分院,81个基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