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车田电站建设工程征地补偿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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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大磏、河口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顺利推进车田电站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自治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将车田电站建设工程征地补偿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补偿范围

工程枢纽及工程竣工后蓄水淹没需征(占)用的土(林)地。

二、补偿标准

1.占地补偿标准:水田,9951.8元/亩;旱地,9049.1元/亩;用材林地,4790.7元/亩;灌木林地,3193.8元/亩;建设用地,3193.8元/亩;未利用地,1596.9元/亩。

2.零星林木补偿标准:竹子,150元/笼;经济成树,50元/株;杂树,20元/株;果成树,80元/株;果幼树,5元/株。

3.杂房补偿标准:85元/m2。

4.坟墓补偿标准:由该坟墓亲属自行搬迁处理,并按200元/座的标准予以补偿。

5.道路补偿标准:乡村公路20万元/km,人行小路1万元/km。

6.青苗补偿标准:532.3元/亩。

三、有关要求

1.车田电站征地补偿工作由县水能资源开发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指导,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同时,涉及乡(镇)要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乡(镇)所辖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征地补偿工作小组,全面开展征地补偿相关工作。

2.补偿依据为实物指标调查时经农户及所在乡(镇)、村签字(盖章)认可的数量,实物指标调查时遗漏或计算错误的,须经多方共同核实认可后增补;权属尚未明确的,待权属明确后补领。

3.涉及乡(镇)及有关部门必须严格征地标准,及时足额兑现征地补偿资金,严禁拖欠、截留征地补偿资金。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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