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道真自治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道府办发〔2008〕70号)精神,建立和完善县住房保障体系,有序推进我县住房保障工作,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问题,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道真。
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平稳起步、分步实施、规范管理。
二、工作目标
以城镇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认真贯彻落实《道真自治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把解决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作为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任务来抓,年底前在全县范围内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启动廉租住房补贴金发放工作,推进廉租住房建设,对人均住房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三、保障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8平方米(含8平方米)以下;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385元(含385元)以下;
(三)家庭成员具有本县县城区域内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在实地居住;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同时,家庭成员中未共同居住或者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生活居住的人员和2008年1月1日后迁入的家庭成员不纳入此次保障范围。
四、保障标准
(一)住房保障收入标准:人均月收入385元(含)以下;
(二)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人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含)以下。保障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家庭,按30平方米计算;
(三)市场平均租金标准:每平方米月租金3.80元;
(四)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每平方米月租金1.00元;
(五)租金补贴系数:享受本县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补贴系数为1(申请家庭中有1人(含)以上是低保人员的,家庭成员补贴额均按低保家庭补贴系数1计算);人均月收入在385元(含)以下的低收入家庭,补贴系数为0.7(家庭成员补贴额均按补贴系数0.7计算)。
五、保障方式
今年是启动住房保障工作的第一年,加上我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还处于建设阶段,且基本上无闲置公房。因此,今年我县住房保障方式为发放租赁补贴金,待廉租住房建设完工或有其它房源后,再启动租金减免、实物配租和出售廉租住房等保障方式。
六、申请住房保障应提交的材料
(一)住房保障申请书(说明需要的保障方式);
(二)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三)自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租住公有住房的证明。无自有住房的,也未租住公有住房的,需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的关于该家庭无住房或其现居住方式、居住地点的证明;
(四)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的户口簿上所列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证明;
(五)住房保障机构认为需提交的其它证明。
七、工作流程和实施步骤
(一)工作流程
宣传动员―申请—受理—核实(张榜公布)—审核—公示—登记—确定保障方式(张榜公布)—轮候—实施保障—年度复核(变更申报)
(二)实施步骤
1.统一思想,强化培训(2008年8月4日)
通过召开全县住房保障工作动员大会,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各部门职责。并对玉溪镇和各成员单位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学习低收入家庭住房租金补贴政策,重点对申请、调查、勘测、核定、审查、公示等重要环节进行培训,熟悉政策,准确把握操作流程要求。
2.申请、受理、核实、初审、张榜公布(2008年8月4日—2008年9月30日)
(1)申请。由申请人到玉溪镇领取《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书》并如实填写第一页的内容,然后按照“申请住房保障应提交的材料”,到相关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后,向玉溪镇人民政府(以下称受理机构)申请。
(2)受理。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要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3)核实。同意受理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住房、人口、收入等情况的核实。
(4)初审、张榜公布。经核实符合条件的,受理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然后签署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全部移交县住房保障机构。
3.审核、公示、登记、公布和确定保障方式(2008年8月4—2008年10月30日)
(1)审核。县住房保障机构收到受理机构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民政等部门组成至少2人参加的审核小组,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后,由县民政部门和住房保障部门分别签署审核意见。
(2)公示。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住房保障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3)登记、公布。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
(4)确定保障方式。根据申请家庭住房、收入、人口情况,结合申请意见,由住房保障机构研究确定保障方式。
4.实施保障(2008年8月4日—2008年11月30日)
由县住房保障机构与已登记的保障对象签订住房保障协议,按照确定的保障方式分别实施保障。
5.整理资料,建好档案(2008年8月4日—2008年12月30日)
对实施保障的对象,县住房保障机构要以社区为单位,按照“一户一档,电子化管理”的要求,建立专户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及时录入、维护、更新住房保障对象的相关数据,以便查询和跟踪监督管理。
6.年度复核(变更申报)
定期对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进行核查,与民政部门提供的变化情况进行复核,发现情况变化的,及时调整保障内容,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八、措施和要求
(一)建立机构,强化领导
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敏感度高。为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特成立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李开相(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胡洪信(县房产管理局局长)
李 华(县政府办副主任)
张 琴(县民政局局长)
张双权(县财政局局长)
张小刚(玉溪镇人民政府镇长)
成 员:郑国平(县监察局局长)
江丛林(县发改局局长)
陈启发(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郑明奎(县物价局局长)
姚启洪(县审计局局长)
雷俊文(县建设局局长)
周永强(县地税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房产管理局,胡洪信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日常工作。工作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抽派。
玉溪镇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专门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住房保障工作,并报县住房保障机构备案。同时将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房产管理局和县民政局要联合成立住房保障调查审核小组,每个单位选派至少2人以上参加,专门负责住房保障工作的调查和审核工作。
涉及住房保障工作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二)加大宣传、接受监督
县住房保障机构要通过电视、网络、张贴公告、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宣传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政策;玉溪镇及其各社区要通过召开干部和群众会的形式加强宣传工作,做到干部特别是负责住房保障工作的干部熟练掌握政策,群众了解政策,同时必须保证住房保障工作的各个环节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实事求是,严格纪律
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在住房保障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优亲厚友、弄虚作假和“吃拿卡要”,县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并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1]